同一财产既设抵押又设质押,依《民法典》第414、415条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均平行的按债权比例。
让与担保完成权利变动公示后,担保权人可就标的物优先受偿,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未公示仅具债权效力,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每年可凭身份证在便利化额度内购汇、结汇各等值5万美元;超额度需提供真实性证明,不得出借额度或虚假申报。
保函欺诈付款依独立保函欺诈例外认定:受益人明知无真实交易、虚构基础交易或滥用付款请求权的,构成欺诈,开立人可主张止付。
一般保证人依《民法典》第687条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果前可拒担责;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最高额担保须在合同中约定债权确定期间与最高债权额并办理登记,依《民法典》第420、423条锁定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保理商向债务人追款,债务人可基于基础合同抗辩(如未交货、质量瑕疵)拒付,但仅限基础关系抗辩,不得以未知转让对抗善意保理商。
未来应收账款可做保理,须满足可特定化与合理可期待性;依《民法典》第761条将有的应收账款可转让,关键在基础交易真实且金额可识别。
独立保函可被法院止付,但须证明受益人欺诈或付款请求明显无依据;依最高法独立保函规定第12条,止付属例外救济且通常需担保。
保理中应收账款不真实,债权人虚构的债务人可对抗保理人(保理人明知除外);保理人可据保理类型追索或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有追索权与无追索权保理的核心区别在于坏账风险是否回流传让与人;前者保理人可向债权人追索,后者不能,依民法典第766、767条处理。
应收账款被重复保理,可依民法典第768条按登记先后、通知先后或融资比例确定受偿顺序,建议及时登记并主张权利。
租赁物质量问题承租人不能一概拒付全租,可就瑕疵部分减租或中止支付,依民法典第708、713条处理。
融资租赁公司须经监管审批并纳入监管名单,可通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官网查询名录,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车抵贷中债权人不得擅自拖车,抵押权实现须协商或经法院程序;私自拖车可能违法,车主可报警并起诉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