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答辩须自收到通知起两个月内,提交近三年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依商标法第48、49条及实施条例第66条认定,证据不足将被撤销。
商标使用证据应日常留存入库合同、发票、包装、广告与展会材料,依商标法第48条界定使用行为,以备撤三答辩与维权之需。
商标被抢注可据商标法第32条主张在先权利,在公告期三个月内提异议或注册后五年内请求无效宣告,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不受五年限制。
自身商号被抢注为商标,可凭在先商号权依商标法第32条提异议或无效宣告,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维权,注意五年时限。
姓名被抢注为商标,若具知名度且抢注人恶意,可依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请求宣告无效;普通姓名难度较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自始无效,法定代理人可拒绝追认;后果依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员工带走客户名单是否侵权,关键看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具备三性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追责,否则难认定。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相互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各方过错各自担责。
合同被撤销后法律后果与无效相同: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赔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附条件合同中一方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依法视为条件不成就,对方可拒履行并索赔,依民法典第159条处理。
乘人之危所签合同归入显失公平,受损害方依民法典第151条可请求撤销,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依法无效,民法典第153、146条否定其效力,无效后须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依民法典第153条无效,自始无约束力,取得的财产应返还,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
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解除应通知单位并写明法定事由,否则可能无法主张经济补偿,关键在解除通知明确指向法定情形并举证。
公司停发工资无法定固定天数门槛,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可书面通知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