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张富宁、刘淑香夫妇先后去世后,继承人张英持一份代书遗嘱、一段录像及主张的口头遗嘱,要求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两套房产及存款等全部遗产;其余继承人张佳铭、王晓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提起诉讼。律师从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指向、见证人证言矛盾等多维度充分发表法律意见,一审法院及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采纳律师观点,认定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均不符合法定形式、口头遗嘱亦不成立,案涉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核心争议:各类遗嘱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尽较多赡养义务能否影响分配比例。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与法定继承的规定(对应《民法典》继承编)。
一、案情回顾
很多家庭在老人离世后,最关心的就是"遗嘱到底算不算数""没有遗嘱的房子怎么分""代书遗嘱需要几个见证人"这类问题。本案中,张富宁与刘淑香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子女六人:张琴、张玉、张英、张玲、张珍珍、张平。刘淑香于2013年7月29日去世,张富宁于2013年12月29日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301号房屋登记在刘淑香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海淀区某304号房屋原登记在张平名下,2017年6月经法院调解由张佳铭和张富宁按份共有,张佳铭占六分之五、张富宁占六分之一,经评估现市场价值438.32万元。
张平于2017年5月23日去世,其女张佳铭、其妻王晓作为继承人参与。现张佳铭主张继承张富宁持有的304号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并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各继承人均等分割301号房屋。而张英则主张:父亲张富宁2017年9月10日留有代书遗嘱,将301号房屋留给自己;并提交录像显示张富宁称"这套房子给张英";还主张刘淑香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将301号房屋给其继承。因各方对房屋分割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张佳铭、王晓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张英提交的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口头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三类遗嘱在形式、内容、见证人证言上均存在争议,能否作为遗产分配依据,是本案核心。
- 焦点二:尽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能否多分遗产。张英主张自己对老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请求多分,这一事实认定直接影响各继承人的具体份额。
- 焦点三:遗产范围与按份共有份额如何准确计算。301号、304号两套房屋权属复杂、涉及前序调解,需厘清可继承部分后再依法分割。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张佳铭、王晓)方诉称:张英所持遗嘱均不成立,案涉两套房屋及存款应按法定继承由全体继承人依法分割,张英主张独自继承缺乏依据。
被告(张英)方辩称:张富宁留有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刘淑香留有口头遗嘱,录像亦能证明房屋应归其继承,故应依遗嘱取得301号房屋全部份额。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接受委托后,李永慧律师围绕遗嘱效力展开系统论证:
- 针对代书遗嘱:提交代书人、见证人出庭证言,三位证人在立遗嘱时间、遗嘱份数、遗嘱人表述内容等方面陈述相互矛盾,无法证明遗嘱内容为张富宁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不应采信。
- 针对录音录像遗嘱:录像内容表述不清,且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 针对口头遗嘱:证人无法明确遗嘱具体时间,且日常交往中的房屋归属表示不符合口头遗嘱形式要件,依法不成立。
- 结合赡养事实:张英确尽较多赡养义务,可在分配时适当多分,但应以法定继承为前提。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刘淑香的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采信,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张平在刘淑香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权利转移给王晓、张佳铭。张富宁的代书遗嘱因证人陈述矛盾、录像不符合形式要求均不予采信,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法院判令:301号房屋由张英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张琴、张玉、张玲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张佳铭继承十二分之一、王晓继承二十四分之一;304号房屋中张富宁的六分之一份额由张佳铭继承,张佳铭给付张英、张琴、张玉、张玲相应折价款;张富宁名下存款由张英继承并给付他人每人22246.46元。
张英不服上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一审考虑赡养义务后的分割比例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法定继承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的规定作出,遗产继承回归法定分割。
五、恒略律师提示
继承纠纷中,遗嘱的形式合法与内容明确同等重要。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均须严格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且危急解除后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方为有效。立遗嘱前咨询专业律师,可避免"白纸黑字却无效"的风险。
六、遗产继承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老人留下的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人代写、没有见证人签字,有效吗?
A:代书遗嘱依法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缺少见证人或签名的,一般会被认定形式瑕疵而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 Q:录音录像遗嘱怎么立才符合法律规定?
A: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且内容须明确指定遗产由谁继承,表述含混的难以被采信。 - Q:子女中有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遗产时能多分吗?
A:可以。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具体由法院结合证据裁量。 - Q:父母一方先去世、另一方后去世,房产继承顺序怎么算?
A:先去世一方的遗产先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法定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再由其继承人分割,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给其继承人(转继承),情况复杂建议尽早梳理。 - Q:对一份遗嘱的效力有争议,应该怎么办?
A:可先核对遗嘱形式与见证情况,收集见证人证言、笔迹、录音等证据;协商不成可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由法院对遗嘱效力与遗产份额作出裁判,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