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涉老年人权益)。年近八旬的刘淑芬经公证继承取得朝阳区某201号房屋单独所有权,其子王建新与妻李瑞、子王泽瑞长期共同居住其中,婆媳关系恶化致老人被迫蜗居阳台。刘淑芬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诉请三被告腾退返还。律师以公证继承与不动产登记的完整权属证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法院判决三被告十五日内腾退返还,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200元由三被告负担。核心争议:物权归属、居住权抗辩、举证责任。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一、案情回顾

"子女强占父母房子怎么办""返还原物怎么起诉""居住权必须登记吗"是老人维权高频词。刘淑芬与已故丈夫王有田共有朝阳区某201号房屋。2022年7月王有田去世,经公证王楠、王建新自愿放弃继承,房屋由刘淑芬单独继承并完成产权登记。然而王建新及其妻李瑞、其子王泽瑞放着自有住房不住,长期共同居住涉案房屋,婆媳恶化、李瑞态度恶劣,老人生活质量骤降。

刘淑芬多次协商无果,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腾退并返还房屋。三被告拒不到庭、消极对抗,熊斌蓉律师制定"夯实物权基础、打破身份抗辩"策略,调取公证书、不动产权证,固定三被告无权占有事实。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物权归属的绝对性。房屋经公证继承及登记由刘淑芬单独所有,焦点在依《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 焦点二:居住权能否对抗所有权。三被告曾获默许居住但未登记居住权,焦点在事实居住能否对抗物权。
  • 焦点三:举证责任分配。被告未能证明合法居住事由,焦点在举证不能后果。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所有权人)方诉称:刘淑芬主张房屋经公证继承及不动产登记取得完整所有权,三被告无权占有,请求腾退返还并负担费用。

被告(子女等)立场:三被告经传票未到庭,此前可能以"家庭成员""曾获同意居住""为孙辈上学"等身份理由抗辩,主张居住合法。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熊斌蓉律师证据链闭环锁定权属:提交公证书证明王楠、王建新放弃继承、房屋归刘淑芬;提交不动产权证显示单独所有;通过陈述及两次现场送达固定三被告实际居住。法律论证直击要害:依《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人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子女放弃继承无附加条件、未设居住权,直系亲属关系不产生法定居住权;被告自有住房排除居住困难;揭示老人被迫住阳台、受精神压力的侵权实质。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属明确,刘淑芬作为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物权,三被告未举证证明合法居住权,占用构成无权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建新、李瑞、王泽瑞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刘淑芬;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200元由三被告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物权是绝对权,家庭成员间互助不等于无底线让渡权利。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示:居住权须书面合同或遗嘱约定并登记才生效,口头允许或事实居住不能对抗所有权;老年人权益受特殊保护,家庭内无法协商时,法律是维权坚实后盾;遇亲属强占房屋应及时委托律师取证起诉。

六、返还原物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子女住着我的房不腾退能起诉吗?
    A:能。所有权人可依《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本案判三被告腾退。
  2. Q:口头允许居住算设立居住权吗?
    A:不算。居住权须书面约定并登记才生效,未登记的事实居住不能对抗所有权。
  3. Q:亲戚强占房屋怎么取证?
    A:准备房产证、公证书、现场照片、送达记录、沟通记录等,固定其无权占有事实后起诉。
  4. Q:返还原物官司费用谁出?
    A:一般由败诉方负担,本案受理费18300元及公告费200元均由三被告承担。
  5. Q:老人被挤占住房怎么维权?
    A:先协商,不成凭权属证据起诉返还原物;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特殊保护,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