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一起婚约财产及不当得利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不断提出用钱需求,原告基于缔结婚姻为前提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方式为被告付出284000元。后双方分手、婚姻关系未能建立,原告认为款项失去法律与事实基础,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律师起诉,请求返还254000元及利息。被告抗辩系自愿赠与、部分款项为购车款,并反诉要求精神损失费5万元(提交原告保证书)。恒略律师答辩称保证书非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威逼利诱所写。法院认定部分款项属赠与、剩余21万元为购车款应予返还,反诉承诺书不具强制执行力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返还21万元,驳回其他诉请及反诉。核心争议:恋爱转账的性质认定。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一、案情回顾
"恋爱转账追回""分手后要求返还"是情感纠纷中常见法律问题。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自建立恋爱关系起,被告就不断向原告提出用钱需求。基于与被告缔结婚姻的前提,原告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为被告付出284000元款项。
被告取得款项后与原告分手,导致婚姻关系无法建立。原告认为为被告付出的钱款失去法律和事实基础,被告继续持有款项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律师诉至法院维权。
接到委托后,王律师与当事人详细沟通,逐笔梳理案涉转账及性质,确定案由予以立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254000元及利息。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284000元转账中,哪些属赠与、哪些属购车款、哪些可返还。不同性质决定不同法律后果。
- 焦点二: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大额给付,分手后能否作为婚约财产或不当得利返还。涉及《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适用。
- 焦点三:被告反诉的精神损失费及原告保证书效力。关乎反诉是否成立。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基于结婚前提为被告付出284000元,分手后婚姻关系未成,被告取得款项无法律依据,请求返还254000元及利息。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及反诉:自己与原告只是恋爱关系、未涉及婚姻,未不断要钱;原告证据中大部分转账系买卖车辆车款,即便部分为主动示好给付亦属自愿赠与。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0元,称恋爱期间王某对其工作生活干涉太多造成精神打击,并提交一份被反诉人写的保证书。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律师就每笔转账与性质梳理计算,明确案由成功立案。针对反诉,律师答辩不予认可,主张该保证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是王某在李某威逼利诱下所写;结合我方证据,李某有意图要求王某删除聊天记录、书写书面协议,以确保所得款项不再返还。
- 逐笔核对转账性质,区分赠与、购车款与其他款项,精准确定可返还范围
- 快速研判确定案由予以立案,明确诉讼请求基础
- 针对反诉保证书,主张非真实意思表示、受威逼利诱所写,否定其强制执行力
四、办案结果
法院审理支持我方大部分诉讼请求,认为部分款项属恋爱期间赠与行为;剩余款项有明确标注为车款且双方认可为车款,故21万元为购车款应予返还。对于被告反诉,法院认为该承诺书对个人之间此类约定不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故不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款项人民币21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李某的反诉请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082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恒略律师提示:恋爱关系无专门法律法规保障,存在相应法律风险。双方以诚相待、保持财产相对独立,大额资金往来注意证据留痕并明确性质;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给付,分手后可依婚约财产或不当得利主张返还,但需举证款项性质。
六、恋爱转账返还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恋爱期间给对象的钱,分手了能全部要回吗?
A:不能一概而论,需区分赠与、借款、购车款等性质;明确为借款或特定用途款项的,可主张返还,本案21万购车款即获支持。 - Q:恋爱转账备注"车款"算借款还是赠与?
A:备注明确为车款且双方认可的,一般认定为特定用途款项,分手后可要求返还,而非赠与。 - Q: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转账,分手后怎么要回?
A:可主张婚约财产或不当得利返还,需举证"以结婚为前提"及款项性质,及时保留转账与沟通记录。 - Q:对方写保证书说不给钱就怎样,有法律效力吗?
A:个人之间此类承诺一般不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若系受威逼利诱所写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予支持。 - Q:分手后对方反诉要精神损失费,法院支持吗?
A:恋爱期间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失费反诉,承诺书无强制执行力的,法院将驳回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