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24年2月2日,刘淑芬因“发现膀胱占位三年余”入住A医院,既往有肾功能不全、中度贫血;3月27日外出检查返院时左侧肾盂造瘘管不慎脱出伴尿液渗出,医院3月29日行置入术引流出脓性分泌物,但术后未及时有效抗感染,后刘淑芬病情急转直下,于5月23日因脓毒性休克、泌尿系感染等并发症临床死亡。女儿刘敏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白佳冉律师代理。核心争议:医院诊疗过错及原因力大小、赔偿比例。适用法条:医疗损害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原因力次要(参与度16%—44%),法院综合认定医院承担25%赔偿责任。

一、案情回顾

患者家属常搜“医院处置不当导致死亡能索赔吗”“医疗过错怎么认定”“医疗损害赔偿比例怎么定”。2024年2月2日,刘淑芬因“发现膀胱占位三年余”入住A医院治疗;此前她曾因肾功能不全、中度贫血在多医院就诊,2023年12月还在B医院接受双侧肾穿刺造瘘+TURBT活检术,未明确检出癌细胞。A医院入院诊断为膀胱癌、肾功能不全、中度贫血等多种病症,随即展开中西医结合治疗。

3月26日,A医院建议刘淑芬尽快至肿瘤医院手术,告知需亲自前往完善术前检查,准予外出就医;3月27日检查返院时左侧肾盂造瘘管不慎脱出,伴大量尿液渗出,医院于3月29日行肾盂造瘘管置入治疗,术中引流出约100ml脓性分泌物,但术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抗感染措施。此后刘淑芬病情急转直下,出现嗜睡、低血容量、感染加重,4月3日转入ICU,最终因脓毒性休克、泌尿系感染等并发症于5月23日临床死亡。

女儿刘敏发现A医院诊疗存在诸多疑点——病历混乱矛盾、关键病情变化未记录、已知过敏药物仍被使用、重要处置滞后,坚信母亲离世非完全源于自身疾病,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白佳冉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医学专业性强、基础病情复杂。患者入院已属恶性肿瘤终末期伴多种并发症,如何区分自身疾病与医疗过错责任比例是关键。
  • 焦点二:医院具体过错行为认定。造管脱出后处置不及时、过敏药物使用、病历书写不规范等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
  • 焦点三:损失认定争议。医方以“与医疗过错无关”异议多项损失,需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刘敏)方诉称:刘敏主张A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诊断依据不足、风险告知缺失、造瘘管脱出处置严重不当、违反过敏禁忌、病历混乱等过错,与母亲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请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被告(A医院)方立场:对患者基础病情复杂、自身疾病进展为主要死因提出异议,并以“与医疗过错无关”对原告多项损失主张提出异议。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白佳冉律师制定“梳理过错、补强证据、强化因果、争取合理比例”思路:全面梳理病历发现矛盾点——诊断依据不足(无明确病理即诊断膀胱癌)、风险告知缺失(外出检查未充分告知引流管风险)、处置严重不当(造瘘管脱出后数日未记录病情、未及时检查治疗)、违反过敏禁忌(明知维生素C过敏仍多次使用含维C药物)、病历书写混乱(性别错误、诊断错误、时间矛盾)。律师协助申请司法鉴定,北京XX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明确A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次要、参与度16%—44%。针对损失异议,律师补充护工履行凭证、网购物品关联性说明、交通住宿对应记录等证据,明确各项损失合理性。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A医院在刘淑芬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次要、参与度16%—44%。综合考虑A医院过错诊疗行为、程度及刘淑芬自身疾病情况,法院认定A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判决北京A医院赔偿刘敏各项损失(如医疗费145909.69元×25%=36477.42元等)。本案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白律师以专业代理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赔偿。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白佳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6747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注各类民商事、行政及刑事案件的代理,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如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本所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

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患者自身病情重,医院还有过错能赔吗?
    A:能。医疗损害按过错与原因力定责,即便患者基础病重,只要医院存在过错且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仍应按比例赔偿。
  2. Q:医院用了我过敏的药要担责吗?
    A:明知患者过敏仍使用含该成分药物,属违反禁忌的诊疗过错,可作为认定医院过错及赔偿的重要依据。
  3. Q:医疗过错赔偿比例怎么定?
    A:由司法鉴定给出原因力(如次要、参与度16%—44%),法院综合过错程度与自身疾病情况在范围内确定具体比例(如25%)。
  4. Q:引流管脱出医院没及时处理算过错吗?
    A:算。造瘘管等管路脱出后未及时记录、检查与处置,属术后监护与处置失职,可纳入医疗过错认定。
  5. Q:病历写错对索赔有利吗?
    A:有利。病历性别错误、诊断错误、时间矛盾等反映诊疗不规范,可佐证医院过错及过错程度, strengthening赔偿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