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年患者张淑芬确诊右侧颈内动脉狭窄;2023年2月在北京某三甲医院行“主动脉弓造影+全脑动脉造影+右侧颈内动脉球囊扩张及支架植入术”,术中突发栓子逃逸堵塞脑血管,术后脑出血,后并发“超级真菌”感染,于2023年3月25日离世。四位近亲属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白佳冉律师(医学学士、法律硕士双重背景)代理。核心争议:医院诊疗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因力大小、赔偿项目。适用法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法院采纳司法鉴定15%原因力结论,判决医院赔偿。
一、案情回顾
患者家属常搜“手术并发症导致死亡医院要赔吗”“医疗过错怎么认定”“医疗损害鉴定原因力是什么”。2017年,患者张淑芬被诊断出右侧颈内动脉狭窄。2023年2月,为寻求更好治疗,她入住北京某三甲医院(A医院),2月16日医院为其行“主动脉弓造影+全脑动脉造影+右侧颈内动脉球囊扩张及支架植入术”。
术中突发“栓子逃逸”堵塞脑血管,医方紧急溶栓;术后3小时张淑芬出现言语不利、左侧肢体无力,CT提示脑出血,傍晚意识不清、躁动加剧,复查CT出血面积扩大,紧急转入神经外科行血肿清除术+颅骨切除减压术。2月17日带气管插管入ICU,3月2日气管切开,3月13日转神经内科时检出“超级真菌”耳念珠菌感染(多重耐药、病死率高)。3月20日张淑芬便秘,家属次日微信告知主治医生仅得“明天开药”回复;3月25日排便时突发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于11时49分宣布临床死亡。
悲痛的家属——丈夫刘刚、儿子刘志强、女儿刘晴和刘莉,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白佳冉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未行尸检对死因认定的影响。家属未选择尸检致死因查明困难,被告借此主张“死因不明、无法认定因果关系”。
- 焦点二:医院过错边界与原因力。鉴定指出医院存在术前未充分告知替代方案、溶栓风险无家属签字、病历矛盾、便秘处置不及时等过错,建议原因力“轻微原因(偏上限15%)”。
- 焦点三:赔偿项目核算。针对被告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质疑逐一举证。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原告家属)方诉称:家属主张医院诊疗存在过错,术前未告知替代方案、溶栓无签字、病历矛盾、对便秘及感染处置不及时,导致患者离世,请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A医院)方立场:主张“死因不明无法认定因果关系”,质疑鉴定意见“同一患者不可能有两个死因”,坚称诊疗无过错并申请重新鉴定。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具医学与法学交叉专业优势的白佳冉律师围绕“过错认定”与“损失核算”系统代理:逐页分析几百页病历,锁定五大关键过错——手术方案未告知颈内动脉内膜剥脱等替代方案;栓子逃逸与手术操作相关(保护伞使用有瑕疵);溶栓治疗未签风险告知书;对“超级真菌”感染防控及便秘处理存在延误;病历中CTA检查结果与病程记录矛盾、核查不精准。律师补充提交医疗费票据复印件(附单位报销证明)、护工服务订单及发票、家属往返火车票、病历复印费票据等完整证据链,夯实赔偿主张。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医院存在替代方案告知不足、病历记录缺陷、术后监护失职等过错,采纳司法鉴定15%原因力结论,判决被告赔偿。法院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医院过错诊疗行为、程度及患者自身疾病情况确定赔偿,为逝者家属讨回公道。白律师以医学+法律双重专业背景,在医疗纠纷复杂领域为受害者家庭带来关键转机。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白佳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6747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注各类民商事、行政及刑事案件的代理,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如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本所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
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手术出现并发症导致死亡,医院一定赔吗?
A:不一定。需经医疗损害鉴定明确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因力大小;若替代方案未告知、风险未签字、监护处置延误等构成过错,医院应按过错比例赔偿。 - Q:没做尸检会影响索赔吗?
A:会有影响,尸检是明确死因的关键手段;但未尸检不必然败诉,可结合病历、鉴定意见推断死因并主张过错责任。 - Q:医疗过错原因力“轻微/次要”怎么理解?
A:原因力指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比例,轻微(如15%)、次要(16%—44%)等对应不同赔偿比例,由法院综合认定。 - Q:医院病历写错了能作为过错证据吗?
A:可以。病历记录矛盾、性别错误、时间矛盾等反映诊疗不规范,可作为认定医院过错及过错程度的依据。 - Q:医疗纠纷赔偿含哪些项目?
A: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需对应票据与法律规定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