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快递员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死亡,一审认定赵某不在执行职务、由其与运输公司分别赔偿。赵某不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上诉,主张事故发生时赵某属执行职务行为。二审中律师提交上班时间照片等证据,法院认为重要事实需查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核心争议:事故发生时是否执行职务、各主体责任划分。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及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精神。
一、案情回顾
“快递员上班途中撞人算工伤还是职务行为”“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怎么赔”“一审不公怎么上诉发回重审”,是事故当事人常搜词。委托人赵某是北京**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快递员,运输公司与**快递系挂靠关系。2022年10月29日,赵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步行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经救治无效于11月11日死亡,交通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查明赵某机动车未经登记且不符合技术标准。刘某抢救发生住院费137427.16元(救助基金支付134244.1元),二原告(妻、子)诉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38493.56元。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恒略律所田娇艳律师代理上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事故发生时赵某是否执行职务行为。一审认定事发在上班途中、不在执行职务;上诉主张应属执行工作任务,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 焦点二:各主体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运输公司、挂靠的**快递、肇事司机赵某之间连带与按比例责任。
- 焦点三:交强险外按同等责任50%主张是否成立。二原告按50%主张,一审予以采纳,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存疑。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刘某家属)方诉称:二原告主张医疗费3183.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死亡赔偿金924253元、丧葬费63768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交强险外按50%比例合计638493.56元。
被告(赵某、运输公司等)立场:一审法院认为赵某虽为快递员但事发不在执行职务,由其按过错比例赔偿,运输公司与赵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交强险外双方同等责任、二原告按50%主张采纳。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田娇艳律师认真研究一审案卷,梳理各主体法律关系,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事故发生时赵某应属执行职务行为。律师指出认定“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是用人单位担责核心,判断标准包括是否以单位名义、外观是否属执行职务、是否与单位职务相当关联,并考虑行为内容、时间、地点、场合、受益人及与单位意志关联等。二审中律师提交赵某上班时间照片等证据,证明案发时段赵某在上班、属执行职务行为。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本案尚有重要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从而还原案件事实、重新厘清主体间法律关系与责任分配,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8130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辩护、征地拆迁、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诉讼与非诉领域,始终以专业、严谨、尽责的态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快递员上班途中撞人算执行职务吗?
A:是否执行职务要看是否以单位名义、外观是否属执行职务、是否与单位职务相当关联,并结合时间地点场合受益人等判断。若案发在上班时段履行配送任务,常可能被认定执行职务,由用人单位担责。 - Q: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怎么赔偿?
A: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同等责任一般各自50%)由侵权方赔偿;若属执行职务,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替代赔偿责任。 - Q:一审判决不公怎么救济?
A:当事人不服一审可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 Q:车辆未登记、不符技术标准出事故影响责任吗?
A:会影响。机动车未经登记、不符合技术标准是事故成因与过错的考量因素,交通队据此认定责任,但并不必然改变职务行为认定与用人单位责任。 - Q:挂靠关系下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
A: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依相关司法解释与案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