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领域)。村民刘丽丽房屋因土地征收被强拆,向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被拒收、超期未答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律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主张超期不答复系不作为,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及证据视为无依据,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核心争议:行政机关超期未答复是否构成不作为、是否应责令履责。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

一、案情回顾

“征地拆迁政府不公开信息怎么办”“信息公开申请被拒收怎么办”“信息公开不作为复议”,是被征收人高频搜索词。刘丽丽是石家庄A县XX镇曙光村村民,在曙光村41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并长期居住。2025年因土地征收项目推进,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维护权益,刘丽丽找到擅长征地拆迁领域的何宁宁律师帮助维权。何律师指导刘丽丽向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征地拆迁信息,该申请书于2025年10月10日被签收。但直至提起行政复议,该局始终未作书面答复、也未告知延期,消极不作为侵犯知情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未答复且未告知延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 焦点二:复议中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及证据的法律后果。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可责令履责。
  • 焦点三:信息公开是否为征收维权必要前置程序。获取征收文件是判断征收合法性、明确后续维权方向的基础。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刘丽丽)方诉称:刘丽丽主张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信息公开申请超期未答复,侵犯知情权、阻碍后续维权,请求确认不作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内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立场:复议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其他证据,未对申请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何宁宁律师果断提起行政复议,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指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20个工作日内答复,延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截至复议申请日被申请人无合法理由仍未答复,系消极不作为。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及证据。

四、办案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决定责令被申请人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1925103,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辩护、征地拆迁、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诉讼与非诉领域,始终以专业、严谨、尽责的态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常见问题 FAQ

  1. Q: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多久该答复?
    A: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的须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 Q:政府部门拒收或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怎么办?
    A:可凭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证据,在专业律师协助下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不作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内答复;对复议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
  3. Q:征地拆迁为什么要先申请信息公开?
    A:征收方未公布征收文件时,申请信息公开是必要前置程序,只有获得征地批复、补偿方案等文件,才能发现违法之处、有针对性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4. Q:复议中行政机关不提交证据会怎样?
    A: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及证据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可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
  5. Q:信息公开不作为维权的时效要注意什么?
    A:整个过程不宜拖延,应及时申请、及时复议或诉讼,以免错失维护合法权益的时机甚至错过救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