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拆迁安置房赠与(确认房屋归属)纠纷案件。李某、许某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书》并腾退602号房屋,被告李某1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应诉。律师指出602号实为李某1平房拆迁、借李某名义签协议、购房款由李某1支付,互负赠与条件且已交付14年超撤销期,法院采纳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核心争议:赠与协议性质、购房款支付、撤销权期限。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赠与合同、撤销权等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拆迁安置房赠与能撤销吗”“借名签安置协议房子归谁”“赠与交付多年还能撤销吗”,是拆迁房产纠纷常搜词。2004年11月30日,李某与相关部门签《拆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以常营某602号房屋及补偿款75216元补偿(在册1人);同日李某1亦签协议,以常营某201号房屋及补偿款134210元补偿(在册3人)。2010年1月14日李某、许某1与李某1签《赠与协议书》,将602号房屋赠与李某1。现李某、许某起诉请求撤销赠与、二被告腾退502号房屋。李某1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应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602号房屋实际权利人是谁、购房款由谁支付。李某1主张房屋系自己平房拆迁、借李某名义签协议、购房款220416元由自己支付。
  • 焦点二:《赠与协议书》性质是赠与还是财产分配约定。双方互负赠与(李某1将30平房赠与李某),互为条件义务。
  • 焦点三:原告是否超过撤销赠与的期限。房屋2009年交付、由被告居住使用至今已14年,远超撤销期限且已履行完毕。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李某、许某)方诉称:主张撤销《赠与协议书》,二被告将房屋腾空交还,认为房屋系李某所有、李某1未支付购房款。

被告(李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主张602号实为李某1平房拆迁、借李某名义签协议,购房款由其支付,李某从未支付;双方互负赠与互为条件,李某收10万元后无权撤销;房屋已交付14年超撤销期。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指出:协议签署人共4人,许某1已去世,李某无权主张其合同权利;602号房屋实质是李某1平房拆迁、借李某名义签协议,购房款由李某1支付,二原告从未支付;李某1借名签协议并向李某支付10万元,与同日签订的赠与书互为条件义务,李某收取款项后无权撤销;房屋自2009年交付由被告居住使用至今14年,已超过撤销赠与期限且履行完毕。另指出相互赠与互为条件,目的性赠与在目的实现后不得撤销,否则不利诚信与利益平衡。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结合证据采纳恒略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许某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无法证明自行支付房款,不予采信;二原告提交的《赠与协议》实质应为财产分配约定或析产协议,基于赠与法律关系要求撤销缺乏依据;二被告基于协议享有占有使用权利,原告要求腾退亦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辩护、征地拆迁、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诉讼与非诉领域,始终以专业、严谨、尽责的态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拆迁安置房赠与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借亲戚名义签的拆迁安置协议房子归谁?
    A:关键看实际出资与居住使用。若安置房实为借名人的平房拆迁、购房款由其支付并长期居住,法院倾向于认定实际权利人为借名人,名义人仅具形式。
  2. Q:赠与协议签了还能撤销吗?
    A:赠与人的撤销权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可撤销;但经公证或具有扶养、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且超过期限或已交付履行则难撤销。
  3. Q:房屋交付多年后还能要回去吗?
    A:通常不能。受赠人已实际接收并长期占有使用、履行完毕的,赠与人超出撤销期限或未具法定撤销情形(如严重侵害、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请求返还难获支持。
  4. Q:互负条件的赠与能单方撤销吗?
    A:若两份赠与互为条件、互为义务且目的已实现,属目的性、有偿安排,一方收取对价后单方撤销有违诚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 Q:析产协议和赠与协议有什么区别?
    A:析产协议是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非无偿赠与;法院常将名为赠与实为财产分配/析产的协议按析产处理,不适用赠与撤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