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借名买房抗辩)纠纷案件。王玉红主张用父亲王鸿图名义购买601号房屋、请求王思思协助过户,王思思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及柴雨晴律师)应诉,主张房屋系遗产、王玉红证据不能证明借名买房。法院审理认为王玉红未举证借名合意、房屋系单位分房且其无购买资格,判决驳回王玉红全部诉讼请求。核心争议: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房屋归属。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等。
一、案情回顾
“用父母名义买房算借名吗”“单位分房资格能借名吗”“遗产房被主张借名怎么办”,是房产继承交叉纠纷高频词。张淑芬与王鸿图夫妻,王鸿图2018年、王伟2023年、张淑芬2023年先后去世。王玉红主张2011年经父母商议用父亲王鸿图名义购买丰台区某601号房屋,自己支付全部房款并居住,请求王思思(王伟之女)协助过户。王思思不认可,主张房屋系奶奶张淑芬遗产、已有遗嘱处分,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代理应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王玉红与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王玉红未举证书面或口头合意,且房屋系王鸿图单位分房、只有其有购买资格。
- 焦点二:601号房屋究竟是借名财产还是遗产。公证书、遗嘱、赠与合同等显示房屋在遗产处理与赠与脉络中,归属存多重安排。
- 焦点三:王玉红出资主张是否成立。恒略律师认为其提交证据不能证明用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房屋长期由两位老人居住装修使用。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王玉红)方诉称:王玉红主张自己出资购买601号房屋、系借父亲名义,请求王思思协助过户,并提交证明、赠与合同、遗嘱等证据。
被告(王思思)辩称:王思思主张房屋系奶奶张淑芬遗产、已有遗嘱处分,王玉红借名买房主张虚假,委托恒略律师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薛素华律师经梳理认为,王玉红证据不能证明用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房屋一直由两位老人居住并装修使用,系王鸿图和张淑芬所有,不存在借名买房;并提交公证书(王鸿图遗产含601号房由文树琴继承)、文树琴遗嘱、证明、不动产赠与合同等证据。法院另查明张淑芬2023年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房产由王玉红与刘思前各继承一半,601号被认定为张淑芬遗产。代理意见指出王玉红未举证借名合意,且房屋系单位分房、王玉红无购买资格、合同非其所签。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王玉红主张借名买房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举证书面或口头合意,601号房屋系王鸿图单位分房、只有王鸿图有购买资格,王玉红不具购买资格、合同非其所签;依王鸿图、张淑芬2011年证明,两位老人仅表示房屋去世后归王玉红所有,未表示生前权利人为王玉红。法院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判决驳回王玉红的诉讼请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176992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辩护、征地拆迁、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诉讼与非诉领域,始终以专业、严谨、尽责的态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用父母名义买房算借名买房吗?
A:需有借名合意与实际出资、实际控制使用。若仅称“父母名义购买、日后归己”,无书面合意且登记人单位分房、借名人无资格,通常不认定为借名买房。 - Q:单位分房为什么不能随便借名?
A:单位分房(政策性房屋)常限定特定职工购买资格,只有具备资格者能签合同、取得权利,他人借名因违反资格限制与政策属性,借名关系难获法院支持。 - Q:借名买房的举证责任在谁?
A:主张借名买房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借名合意、实际出资、实际控制使用,证据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请求会被驳回。 - Q:父母去世后借名房怎么处理?
A:若借名关系不成立,登记房屋作为父母遗产,按继承或遗嘱处理;借名人只能就出资等另行主张债权,无法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 Q:赠与合同和借名买房冲突吗?
A:可能冲突。若登记人另立赠与合同或遗嘱处分房屋,借名人仅持“出资购买”主张时,法院会综合合意、权证、过户情况判断,常认定借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