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教唆自杀致死)。2022年12月8日,14岁赵晴晴因长期抑郁加入微信群,受群成员赵某辛、吴某、刘某星教唆、指导调配毒药并起草遗书,最终亚硝酸盐中毒死亡,警方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其父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转向民事侵权维权。核心争议:教唆行为与死亡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认定;平台与销售商责任;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等。律师主张教唆者构成共同侵权、监护人担责,并追究销售商与平台审核警示义务。

一、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8日,北京市某居民楼内,14岁的赵晴晴永远闭上了眼睛,法医鉴定死于亚硝酸盐中毒。生前她长期处于抑郁状态,2022年11月加入一个聚集抑郁青少年的微信群,群成员赵某辛、吴某、刘某星时常讨论自杀方法、分享自杀攻略文件。12月7日晚,群友一步步指导她测量剂量、调配溶液,首次服用呕吐后还怂恿再喝。赵晴晴父母刘淑、赵刚整理遗物发现触目惊心的聊天记录。起初希望追究刑责,但因三名群友均未成年且有抑郁症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刘淑、赵刚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转向民事侵权责任纠纷维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因果关系与共同侵权认定。需证明被告教唆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梳理各自在教唆中的具体作用,确认共同侵权。
  • 焦点二:网络行为真实性与主体确认。需确认微信账号使用人身份、聊天记录未被篡改,原始载体无法打开时以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佐证。
  • 焦点三:平台与销售商的责任。A网络销售平台及B食品配料商行是否尽到审核、警示义务,关系责任主体范围。
  • 焦点四: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教唆者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责任如何界定、赔偿能否执行。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委托人(刘淑、赵刚)诉称:要求教唆者赵某辛、吴某、刘某星及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追究销售商与平台未尽审核警示义务的责任。

被告(教唆者及平台销售商)立场:被告方否认或抗辩,平台与销售商主张已尽审核警示义务。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贠航律师提出核心代理意见:其一,赵晴晴死亡源于被告恶意教唆引导,被告具有教唆他人自杀的主观故意,与过错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构成共同侵权,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二,三被告行为具重复性风险,若不惩处类似悲剧或持续发生;其三,销售商B食品配料商行作为销售有毒有害用品的销售商、A网络销售平台作为交易与社交载体,未尽审核、警示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律师以证据为刃,揭开病友面具下的恶意,梳理海量聊天记录确认各自作用。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某辛、吴某、刘某星在群内恶意教唆、指导赵晴晴调配毒药并起草遗书,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判令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认定平台与销售商未尽审核、警示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判决为逝去的生命讨回法律回应,也警示网络环境治理与平台责任。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28615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教唆、诱导他人自杀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平台与销售商亦负审核警示义务。遇类似网络侵权,家属应注意保存聊天记录、报警记录、账号信息,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厘清因果关系与责任主体。

六、网络教唆自杀维权常见问题 FAQ

  1. Q:网上教唆别人自杀要负责吗?
    A:要。教唆、诱导他人自杀具有主观故意且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的,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构成共同侵权,教唆者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Q:教唆者是未成年人谁赔?
    A:教唆者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多个教唆者构成共同侵权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
  3. Q:卖自杀用品的商家有责任吗?
    A:有。销售有毒有害用品的商家未尽审核、警示义务的,可能被认定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Q:平台对群聊教唆要担责吗?
    A:若平台未尽实名认证、内容审核与风险提示义务,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5. Q:刑事不立案还能民事索赔吗?
    A:能。刑事不予立案不影响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家属可就教唆、平台与销售商责任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