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024年3月,原告小薇使用B科技公司运营的职场社交平台时,被带有平台蓝V实名认证、显示虚假职务的账号诱导,转至第三方软件被骗542782元。小薇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起诉,主张B公司因认证审核漏洞构成网络侵权。核心争议:平台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有无因果关系、赔偿比例。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A互联网法院认定平台审核漏洞与诈骗存在因果关系,酌定B公司赔偿损失的5%即17500元,撕开平台形式审查免责传统。
一、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原告小薇在使用B科技公司运营的职场类社交平台NZ时,被账号天涯添加为好友。该账号带平台蓝V实名认证标识,显示身份为C投资有限公司区域财务经理、工作11年。基于对平台认证体系的信任,小薇放松警惕,被诱导转至第三方聊天软件,以高收益理财为饵诱骗其向虚假投资平台转账8次共计542782元。事后发现,天涯实名认证系盗用他人身份证照片、职务纯属虚构,诈骗分子用境外手机号注册。小薇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团队提起诉讼,主张B公司因平台审核漏洞构成网络侵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B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实名认证未采用人脸识别、对境外号码未动态核验,职业认证合同缺薪资条款等核心内容,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
- 焦点二:过错与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原告基于平台认证标识产生信赖进而投资受损,平台漏洞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 焦点三:赔偿数额与责任比例。原告自身未充分注意投资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平台承担相应比例。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委托人(小薇)诉称:小薇要求B公司赔偿因认证漏洞致其被诈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构成网络侵权。
被告(B公司)立场:B公司辩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系形式审查、聊天有风险提示、事后封号,诈骗发生在第三方、原告应自担风险,且符合行业惯例。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举证:实名认证形同虚设,平台未用即时拍摄、人脸识别,对境外号码与实际使用人关联性未核实;职业认证合同仅首尾页、无骑缝章、缺核心内容,审查流于形式;平台虽提示离开平台风险,但未在认证环节提示认证信息可能虚假,不能免责;并列举其他平台需人脸识别,证明B平台存在明显缺陷。针对被告行业惯例抗辩,律师指出其他平台手持身份证照是实名后重要操作补充,非等同实名认证,B平台差距明显。
四、办案结果
A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平台需为认证漏洞担责:其一,平台在实名认证中未对境外号码绑定、异常登录采取动态核验,职业认证未发现合同明显瑕疵,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过错成立;其二,原告基于平台认证标识对骗子身份产生信赖进而投资受损,因果关系成立;其三,原告自身未充分注意风险负主要责任,法院酌定B公司赔偿损失的5%即17500元。判决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B公司七日内赔偿17500元。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网络平台不能仅满足形式审查,认证标识既是信任标志也是责任锚点。用户遇类似因平台认证漏洞致诈,应注意保存认证页面、聊天与转账记录,委托专业律师主张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六、平台认证漏洞致诈维权常见问题 FAQ
- Q:被带认证的网络骗子骗了能告平台吗?
A:可能。若平台实名或职业认证存在明显漏洞、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且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可主张网络侵权、要求平台担责。 - Q:平台说已风险提示就能免责吗?
A:不能。仅在聊天界面提示离开平台风险,却未在认证环节提示认证信息可能虚假,该提示未有效预防损害,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 Q:平台只做形式审查够吗?
A:不够。对实名认证应采取人脸识别、动态核验等,对职业认证应审查完整材料;仅形式审查存在漏洞的,可能被认定有过错。 - Q:被骗金额平台赔多少?
A:按双方过错比例。用户自身未充分注意风险的负主要责任,平台承担相应比例,本案酌定5%。 - Q:网络被诈怎么收集证据?
A:保存平台认证页面截图、蓝V标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报警记录等,证明基于认证信赖受损,便于主张平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