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员工垫付差旅费引发的劳动争议。刘某2017年入职技术公司,合同期满后续签4年,2021年10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与2021年两个年度刘某履行职务多次垫付出差差旅费,公司未报销。公司主张2018年超报销时限、未见流程。刘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律师代理,经劳动仲裁前置(不予受理)后起诉。法院认为2018年仅提交发票无审批手续、证据链不完整不予采信,但2021年报销已按流程审批应予支持,判决公司支付报销费46884.1元。核心争议:垫付费用按借贷还是劳动争议处理、报销证据链是否完整;适用法条: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离职后差旅费不给报怎么办""公司拒报销怎么维权"是职场常见难题。刘某于2017年入职技术公司,担任技术服务工程师,合同期限3年,到期后双方再次签劳动合同、期限4年。2021年10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和2021年两个年度中,刘某履行工作职责,多次承担单位因出差产生的差旅费用,公司至今没有报销。
该技术公司表示不同意刘某说法和请求:未在系统中查到刘某2018年差旅费报销流程,其于2022年4月20日才将票据邮寄至单位,已过报销时间、不符合财务规定故不予报销;2021年1月公司曾以邮件发布财务报销制度。为维护合法权益,刘某委托北京恒略律所王新蕊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垫付差旅费按民间借贷还是劳动争议处理。员工因履行职务预支款项纠纷一般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定性决定管辖与审理路径。
- 焦点二:2018年报销是否超时限、证据是否充分。仅提交发票无审批手续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决定该年度诉请能否支持。
- 焦点三:2021年已审批报销是否应予支持。已按流程审批的报销公司能否反悔拒付,是获赔关键。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主张2021年报销差旅费已按流程提起审批,且就2018年向法院提交住宿、交通、餐饮等相关发票,被告理应支持,请求判令被告报销2018年与2021年两个年度差旅费。
被告(技术公司)辩称:公司主张2018年未在系统查到报销流程、票据邮寄超期不符规定;2021年已发布财务报销制度,不同意报销。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王新蕊律师第一时间展开代理工作,向当事人充分告知诉讼周期与风险,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的前置程序,仲裁委以该请求不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现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指出:员工因履行职务为单位预支款项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应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案中刘某主张的2021年报销差旅费已按流程向该司提起审批,且就2018年向法院提交了住宿、交通、餐饮等相关发票,被告公司理应予以支持。
四、办案结果
经审理法院支持我方部分诉求:就原告主张的2018年差旅费仅提交住宿、交通等相关发票,而未提交相应报销审批手续,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对2018年差旅费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2021年报销金额已向公司进行流程审批,被告公司应予支持。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报销费四万六千八十四元一角(46884.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082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公司未报销费用,员工应按规定及时报销冲账、安排审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确认报销金额与时间;垫付差旅应保留审批流与票据,遇"公司拒报销"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劳动仲裁前置后诉讼维权。
六、专项劳动争议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离职后公司不报差旅费,能要回来吗?
A:能,履行职务垫付的费用属劳动争议,可经仲裁前置后起诉,已审批部分一般会获支持。 - Q:只有发票没有审批,报销能赢吗?
A:仅发票无审批手续往往证据链不完整、难获支持,应同时保留审批流与书面确认。 - Q:垫付费用按借贷还是劳动纠纷处理?
A:员工因履职预支款项一般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属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 Q:公司说超报销时限拒付合法吗?
A:若已按流程审批或公司制度不合理限制权利,仅以超期拒付未必成立,需结合证据判断。 - Q:报销纠纷要准备哪些证据?
A:应保留报销审批记录、票据、出差通知、邮件书面确认等,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