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张某棋与王某明1984年再婚,1996年房改时共同出资购买北京石景山606号房屋,登记在王某明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王某明在张某棋不知情下,将房屋赠与继女王某并过户;2019年王某又将房屋出售给谢某。生效判决已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张某棋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起诉,主张王某赔偿无法返还房屋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王某明已去世,张某棋主张售房款一半即135万元具有依据,判决王某赔偿135万元并支付利息。核心争议:房屋权属、赠与之效力、赔偿范围。适用法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许多再婚家庭担心"婚内房产被配偶私自赠与子女怎么办""赠与合同无效后房屋被卖了能要回钱吗"。张某棋与王某明系再婚,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王某系王某明之女。1996年房改时,张某棋与王某明共同出资,购买北京市石景山606号房屋,登记在王某明名下,该房屋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在张某棋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明与王某签订赠与合同,将上述房屋赠与过户给王某。张某棋2019年11月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王某明与王某就606号室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应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因王某于2019年8月21日已将涉案房屋出售过户给谢某并办理抵押权登记,王某无法返还房屋,应当依法赔偿无法返还给张某棋造成的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张某棋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135万元折价款及利息。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案涉606号房屋是否属于张某棋与王某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决定张某棋是否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 焦点二:赠与合同无效后,房屋已被出售无法返还,应如何赔偿。赔偿范围与计算依据是核心。
  • 焦点三:王某明去世后,张某棋向王某主张全部赔偿是否有据。连带责任与继承人责任如何适用。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配偶)方诉称:房屋系与王某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且房屋已被出售无法返还,要求被告赔偿折价款135万元及利息。

被告(继女)辩称:606号房屋与张某棋无关,系王某明与前妻公房、写有王某明和王某名字;房改购房款系婆婆出资;分房手续显示居住权人口为王某明和王某,王某对房屋有居住权可折现;原判决仅确认赠与无效,未涉及出售环节,让其赔偿无依据。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梳理案情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案涉房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花费6万余元取得,王某辩称购房款系婆婆出资,却不能证明王某或出资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生效判决亦认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行为已被确认无效,故张某棋有权就案涉房屋主张权利。

  •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 现王某明在诉讼中已去世,张某棋仅主张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售房款一半即135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四、办案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并支持了李永慧律师的意见和诉求。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王某明已去世,张某棋主张售房款一半即135万元具有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棋13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五、恒略律师提示

再婚家庭中,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风险极高,受损害方应及时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赔偿。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醒配偶对重大财产处分保持关注,遇权益受损尽早委托专业律师。

六、夫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配偶私自把婚内房产赠与子女,合同有效吗?
    A:无效。婚内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赠与,侵犯配偶权益,受损害方可以起诉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2. Q:赠与合同无效但房子已被卖了,能要回房吗?
    A:不能返还房屋的,可主张折价赔偿;若房屋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受损害方通常只能向无权处分方索赔折价款及利息。
  3. Q:能要回多少赔偿?
    A:一般按自己对房屋的份额计算,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属自己的一半售房款;具体数额结合出资、登记与生效判决认定。
  4. Q:对方说房款是长辈出的,就不算共同财产了吗?
    A:婚内取得的房改房通常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单纯主张他人出资须充分举证,否则不影响共同财产认定。
  5. Q:配偶去世了还能追责吗?
    A:可以。可向其继承人或实际处分、获利方主张赔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或就侵权获利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