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征地拆迁引发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张某1与霍某1于2012年5月18日结婚,2021年2月26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内共同居住的某号院落拆迁,但离婚时未分割拆迁利益;张某1亦是某号被拆迁安置人。霍某1主张该房系其母祖产、张某1系居民非集体成员无权分割。张某1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诉至法院。律师依据拆迁政策与《安置补偿协议书》,主张宅基地以户为单位、拆迁时家庭成员含张某1,其作为安置人口享有相应份额。法院确认院落权益由陈某1、霍某2、霍某1、张某1按份共有各占四分之一,判决陈某1向张某1给付拆迁利益折价款200200元。核心争议:外来妻子是否享有宅基地安置利益;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
一、案情回顾
"离婚后拆迁利益怎么分""外来妻子拆迁份额怎么认定"是城镇化进程中高发纠纷。张某1与霍某1于2012年5月18日结婚,2021年2月26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某号(以下简称某号)拆迁,但离婚时未就拆迁利益进行分割。加之张某1也是某号的被拆迁安置人,拆迁中应有张某1的权益。
霍某1不同意张某主张,称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已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完毕,不存在未分割共同财产;某号是其母陈某1老家祖产,其与张某1对院落均不享有任何权利,其母是被腾退人,拆迁利益归父母所有;张某1系居民、不属于拆迁地区集体组织成员,无权要求分割某号拆迁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1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某号房拆迁利益。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张某1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安置利益。张某1作为婚内嫁入成员、被安置人口,能否突破"非集体成员"抗辩享有份额,是本案核心。
- 焦点二:祖产是否因婚育变化转化为家庭共有。宅基地原始为祖业产,但拆迁时家庭成员变化,能否认定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有。
- 焦点三:拆迁利益折价款数额与给付主体。按份共有比例与具体折价款确定,关系女方最终获偿。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张某1)诉称:原告主张某号院落及房屋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包括安置房屋、腾退补偿款、腾退补助费;自己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婚内共同居住成员,应享有相应拆迁权益,请求依法分割。
被告(霍某1及家人)辩称:被告主张某号为母亲祖产、原告系居民非集体成员、夫妻共同财产已离婚处理完毕,原告无权分割拆迁利益。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接受委托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当即展开代理工作,经梳理及结合拆迁政策认为:现某号院落及房屋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关于安置房屋,根据拆迁政策及《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房屋系根据宅基地面积1:1置换及根据实际住房困难增购相结合,析产依据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及作为家庭成员的被安置人应享有的安置利益;根据农村宅基地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使用权人应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本案中宅基地原始取得虽为陈某1祖业产,但此后因结婚、生育等状态变化,拆迁时家庭成员为陈某1、霍某2、霍某1、张某1,故上述人员均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另根据《住房困难增购面积审批表》《住房困难家庭户基本情况调查核实表》,张某1均作为家庭成员罗列,明确安置人口为4人,故《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困难增购面积应有张某1相应份额。
四、办案结果
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确认某某号上的权益由陈某1、霍某2、霍某1、张某1按份共有,各占四分之一;二、陈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张某1、霍某1分别给付拆迁利益折价款200200元,剩余拆迁利益折价款归霍某2、陈某1所有;三、驳回张某1其他诉讼请求。女方离婚后作为"外来人员"的拆迁安置利益得到依法保障。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执业证号:______,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随着城市化发展,家庭户内拆迁安置利益分配纠纷增多,离婚后作为"外来人员"的妻子拆迁利益极易受侵害。建议在拆迁后及时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协议,必要时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六、征地拆迁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离婚后还能分婚内院落的拆迁利益吗?
A:能,若离婚未处理且本人系被安置人口或宅基地家庭成员,可就相应拆迁权益主张分割。 - Q:外来妻子不是集体成员能分拆迁吗?
A:拆迁安置常按"户"及安置人口认定,若其作为家庭成员、被安置人列入协议,即便非集体成员也可享有相应份额。 - Q:祖产拆迁利益归谁?
A: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婚育变化会使拆迁时家庭成员成为共有人,不止原始产权人一人。 - Q:离婚时发现拆迁没分怎么办?
A:可另案请求分割离婚遗漏的拆迁利益,并收集安置协议、审批表、户籍等证据。 - Q:拆迁纠纷要准备哪些证据?
A:应保留安置补偿协议、审批表、户籍与婚姻证明、居住证明等,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