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高女士与谭某1991年结婚、2003年协议离婚,约定无共同住房。2020年7月谭某名下608号房屋因债务被强制执行拍卖854万元,高女士才发现该房系谭某2001年(婚内)购买、离婚时被隐瞒未分割。高女士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主张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法院认定房屋购买于婚内、离婚未处理,属共同财产,结合出资比例核算后判决谭某支付高女士房屋折价款945649.38元。核心争议:婚内购买房屋是否属共同财产、离婚遗漏财产能否再分;适用法条:《民法典》关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再分割及婚内财产分割规定。

一、案情回顾

"离婚后发现的房产能分割吗""一方隐藏财产怎么办"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常见疑问。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争议财产往往系离婚案件中难以处理或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关系复杂、矛盾尖锐、资金往来频繁、调查取证困难,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难度,财产种类也更为复杂。

高女士与谭某于1991年结婚,后于2003年4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无共同住房、离婚后自行解决。2020年7月30日,因谭某欠他人债务未履行,其名下位于北京一处608号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后被拍卖854万元价款。此时高女士才知道谭某在2001年就购买了608号房屋,但离婚时对高女士毫不知情。高女士认为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委托北京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代理本案。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608号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购买于婚内、登记在谭某名下,能否认定共同财产并因离婚未分割而再分,是案件基础。
  • 焦点二:离婚遗漏财产能否再次分割。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住房,现发现隐瞒房产,能否适用"尚有未处理共同财产"规则请求分割。
  • 焦点三:女方享有的份额比例与折价款数额。结合婚内出资比例核算女方份额,房屋已被拍卖情形下折价款如何确定。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高女士)诉称:原告主张608号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内、谭某支付首付及部分贷款,离婚时被隐瞒未分割,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并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被告(谭某)立场:庭审中男方未出庭答辩,由我方律师以翔实证据与专业答辩推进。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接到委托后即展开代理工作,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律师调查取证证明该房确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在协议离婚时分割:608号房屋购买于婚内,谭某支付首付并偿还部分贷款,截至2003年4月离婚之日共偿还贷款本息147573.11元,双方离婚未处理该财产;后房屋登记在谭某名下,故属高某与谭某之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享有相应权益。

四、办案结果

在律师翔实证据与专业答辩下,法院支持高女士要求男方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请求。关于高某享有的份额比例,法院结合婚内出资比例核算,因房屋现已被执行拍卖,高某要求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一、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高女士房屋折价款945649.38元;二、驳回高某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期履行,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发现未分割财产可以再分割;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遇"离婚房产折价款""一方隐藏财产",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主张再分割。

六、离婚家事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房产,还能分吗?
    A:能,离婚后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隐瞒方可少分或不分。
  2. Q:房产已被拍卖,还能主张折价款吗?
    A:可以,房屋虽被拍卖,但属于共同财产的相应权益可转化为折价款向对方主张。
  3. Q:离婚协议写无共同住房,还能再分吗?
    A:若实际存在离婚时被隐瞒的房产,不因协议表述而消灭权利,可就已发现的遗漏财产再分。
  4. Q:再分割有时效限制吗?
    A:自发现之日起算,发现隐瞒财产应及时起诉,避免证据灭失与权益减损。
  5. Q:离婚财产纠纷要准备哪些证据?
    A:应收集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记录、离婚协议、拍卖文书等,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