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原告李某经中间人罗某介绍,与二被告杨某1、杨某2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养殖场租赁合同(租期20年、首付5年租金3万元),2021年1月被告锁场要求搬离。一审法院因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请。李某不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提起上诉。律师指出一审遗漏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罗某、程序严重违法,且认定事实多处错误、判决超诉请范围。二审法院采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退回。核心争议:共同承租人未追加是否程序违法、一审事实认定与判项范围;适用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一、案情回顾

"租赁合同一审败诉怎么办""二审发回重审条件"是租赁纠纷当事人关心的话题。原告李某经中间人罗某介绍,与被告杨某1、杨某2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租赁合同养殖肉鸭,约定租赁期限20年,首付5年租金30000元,以后每三年付一次、每年租金6000元。后原告一直正常经营,但2021年1月28日被告突然将养殖场大门上锁并要求原告搬离,造成原告巨额损失。原告决定依法起诉。

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诉求,称合同乙方为罗某和原告并非原告一人、第一笔租金亦罗某缴纳;2020年10月罗某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缴下年租金未果;2021年4月托人送达解除通知;作为共同承租人原告与罗某是统一整体,罗某解约应视为合意,且原告未缴租构成违约。最终一审法院因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李某不服,决定委托北京恒略律所王芳丽律师提起上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一审是否遗漏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罗某系共同承租人,一审未追加径自判决解除,是否程序严重违法、应发回重审。
  • 焦点二:一审事实认定是否错误。包括签约时间、罗某同意终止、原告搬出时间、未缴租期限等多处事实认定是否失当。
  • 焦点三:一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请范围。一审未严格区分确认解除与判令解除,判项是否超原告诉请。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上诉人(李某)诉称: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二杨某)立场:被上诉人主张合同早已解除、原告证据不足,要求维持一审驳回判决。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王芳丽律师迅速展开代理工作,认为案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一、一审法院在认定签约主体系上诉人、罗某与二被上诉人、罗某为共同承租人的情况下,未追加罗某为当事人径自判决解除,遗漏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发回重审;二、一审未严格区分合同的确认解除和判令解除,判决超出上诉人诉请范围;三、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且多处错误(签约时间无法查清、认定罗某同意终止错误、认定上诉人搬出错误、认定未缴租期限错误、认定建鸭棚未经同意错误、未区分解除原因);四、二被上诉人为逃避责任庭上陈述不实,不应支持。庭审中王律师结合事实证据及专业法理逐一质证答辩。

四、办案结果

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一、撤销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2)鲁XX民终2XX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予以退回。二审成功翻盘,为当事人扭转败诉局面。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08693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一审程序违法(如遗漏必须共同诉讼当事人)、事实认定错误、判项超诉请,均是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租赁纠纷中共同承租人地位至关重要,遇"租赁合同一审败诉"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从程序与实体双线上诉翻盘。

六、房产租赁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租赁合同一审败诉还能翻盘吗?
    A:能,若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或超诉请判决,二审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2. Q:共同承租人没被追加,判决有效吗?
    A:遗漏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属程序严重违法,据此作出的判决可被撤销并发回重审。
  3. Q:出租人锁场赶人合法吗?
    A:未经法定程序锁场逼迁一般不成立,承租人可主张违约赔偿,应依法解除并主张损失。
  4. Q:二审发回重审意味着什么?
    A:意味着一审被否定、案件回到一审重新审理,当事人获得重新举证与抗辩的机会。
  5. Q:租赁纠纷要准备哪些证据?
    A:应保留租赁合同、租金凭证、沟通记录、锁场照片等,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