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B科技公司与承租方A公司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合同,A公司提前退租后反以“三重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全额退还租金押金共15.39万元。B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朱桂颖律师应诉。律师从证据链入手,逐一击破前租户诈骗、房屋抵押未告知、面积虚假三项“欺诈”主张,证明被告已披露抵押、面积系估算且原告代理人系专业律师。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核心争议:欺诈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我把房子租出去,租客反告我欺诈要退钱,怎么办?”这是房东与企业的常见困扰,相关词还有“租赁合同被诉欺诈怎么办”“房屋面积不符算欺诈吗”“抵押未告知能撤销合同吗”“租客退租反咬一口怎么应对”。2024年1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XX律所)与B科技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丰台区某129号院1号楼701、702房屋作办公场地,租期2024年2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月租金22916元,押一付二;后经三方协商主体变更为A公司,XX律所将权利义务转让给A公司。
仅过半年A公司突然提出退租。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打算不追讨违约金,谁料A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及李某某诉至法院,声称租赁中遭“三重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全额退还已付租金及押金共153912元。原告罗列“罪状”:一是前租户涉嫌诈骗、被告故意隐瞒致其客户信赖危机、注册地址无法变更;二是房屋存在抵押未如实告知;三是实际面积远小于承诺210平方米、构成虚假陈述欺诈。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被告是否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原告三项主张是否成立,需充分证据支撑。
- 焦点二:原告作为专业律师代理的公司,是否因所谓欺诈陷入错误意思表示。原告代理人李某系专业律师,风险识别能力高于普通民事主体。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A公司)诉称:A公司主张被告存在前租户诈骗隐瞒、抵押未告知、面积虚假三重欺诈,要求撤销租赁合同、全额退还租金押金153912元。
被告(B公司、李某某)辩称:被告否认欺诈,称前租户自行消失、被告亦不知其涉嫌诈骗,抵押已披露,面积系估算且原告代理人知情。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接受委托后,朱桂颖律师第一时间沟通、全面梳理证据,庭审中就三项诉求逐一反驳:
- 针对前租户诈骗:前租户系因经营困难、拖欠租金自行消失,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且不知其是否涉嫌诈骗;原告称“频繁有警察上门”却从未向被告反馈、无有效证据;即便有问题也应先通知被告,不能径直解除。
- 针对抵押未告知:产权登记证明确记载2015年抵押登记信息,被告签约时已提供证件供查阅,且房主告知抵押已解除;即使存在抵押,房屋既未查封也未拍卖,未对原告使用造成实际影响。
- 针对面积虚假: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签约前被告已告知“210平方米是估算值、房屋按套出租”,李某当时未提异议还要求将估算面积手写在合同中;租金已综合考虑市场价、装修配置并降价、给予优惠,无虚假动机。注册地址问题:前租户历史记录不影响新主体注册,且工商允许“一址多照”,原告半年内从未提出地址需求。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及主体变更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各项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8.24元由A公司负担。
A公司不服上诉,提出“一审未认定手写面积承诺”“隐瞒抵押”“程序违法”等理由。朱桂颖律师进一步强化了答辩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认定欺诈须满足欺诈方有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意思表示等要件,原告未能充分证明,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78.24元由A公司负担。本案二审全胜。
五、恒略律师提示
房屋租赁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履行合同;出租方签约时如实提供产权证件、明确面积口径,可避免“被诉欺诈”。遇到“租客退租反告欺诈”,建议保留沟通记录并委托专业律师抗辩。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朱桂颖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124682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依托《民法典》欺诈要件与举证规则,成功二审全胜。
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租客退租后反告我欺诈要退钱,怎么办?
A:要求其举证“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本案原告三项欺诈主张均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 Q:房屋有抵押没说,算欺诈能撤销合同吗?
A:若签约时已提供产权证供查阅、抵押已披露且未影响使用,通常不构成欺诈;本案即据此胜诉。 - Q:说的面积和实际不符,是欺诈吗?
A:若已明确告知“估算值、按套出租”且对方未异议,不构成虚假陈述;关键看是否故意隐瞒。 - Q:前租户出事,现任房东要担责吗?
A:前租户自行消失、房东不知其涉嫌违法的,房东一般不构成欺诈;原告需证明房东明知且故意隐瞒。 - Q:承租人本身是律师,主张受欺诈成立吗?
A:较难。专业律师风险识别能力高于普通民事主体,签约前已实地查看、对状况充分了解,主张“违背真实意思”不符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