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宅基地及祖宅权属纠纷。李宝富、李宝福兄弟在广西某地有父亲遗留的祖宅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03年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张该地为国有储备用地,诉请拆除房屋、返还土地,一审法院判决兄弟二人拆除房屋并返还土地。兄弟二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雅萍提起上诉。律师指出祖宅不在1994年征收范围、被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非同一位置、一审认定权属不明属事实不清。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改判。核心争议:祖宅是否已被征收、土地权属及两证效力。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相关权属规定。

一、案情回顾

祖宅宅基地被认定为国有储备用地、要求拆房返还土地怎么办?李宝富、李宝福两兄弟在广西某地有一块父亲留下来的祖宅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03年2月26日,A县城*镇建设管理所向父亲李有田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兄弟取得两证后未及时建房。2023年8月,A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现两兄弟在案涉土地建造房屋,以该地属国有储备用地为由向城管局报案,两兄弟出示两证后未被处罚。随后储备中心向A镇人民政府去函协查,镇政府回函未找到申请材料,自然资源局两次发送责令停工通知,两兄弟仍在施工。

因地形地貌变化、管理疏于,两兄弟在讼争土地建门面经营后建房屋,引发纠纷。A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兄弟自行拆除位于A县北环公路南侧房屋、返还占用土地。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权属是争议焦点,原告1999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600平方米,经收储为储备土地,判决支持原告诉求。两兄弟不服,委托王雅萍提起上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祖宅是否已在1994年征收范围内。被上诉人主张地块1994年被征收,但红线图无显著参照物与红线,不能证明房屋在征收范围。
  • 焦点二:被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本案是否关联。该证地块位于北环路北侧,而上诉人宅基地在北环路南侧,并非同一地块。
  • 焦点三:一审认定祖宅权属不明是否事实不清。上诉人提供证据及证人证言,被上诉人亦承认房屋为祖宅,一审仅以无产权证否定权益属事实认定不清。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上诉人)方诉称:两兄弟主张祖宅从未被合法征收、未获补偿,对案涉地块有合法使用权;被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非同一位置;依法办理两证、建设手续合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诉方(被上诉人)立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张案涉土地自1994年起权属多次变更,最终由其管理,上诉人无产权证、在权属不明宅基地上建房不符城乡规划法,应拆除返还。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王雅萍指出三点:一、祖宅未在1994年征收范围内,一审事实认定不清,结合村委会证明可证案涉地块为祖宅宅基地且未获任何补偿;二、被上诉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位于北环路北侧,与上诉人北环路南侧宅基地明显不是同一地块,与本案无关;三、一审以无产权证认定权属不明属事实不清,农村祖宅因历史遗留无产权证属普遍现象,上诉人已依法办理两证、建设合法,镇政府无认定规划审批权,一审仅依镇政府复函否定权益错误。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恒略律师成功扭转一审不利局面,为当事人保住祖宅及宅基地权益奠定基础。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雅萍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4595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农村祖宅因历史原因无产权证并不等于权属不明,当事人应尽量保存两证、村委会证明、权属证据,遇土地收储争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厘清权属。

六、宅基地权属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祖宅没有产权证就不受法律保护吗?
    A:不是。农村祖宅因历史遗留无产权证较普遍,有村委会证明、规划两证等证据即可证明合法权益。
  2. Q:土地储备中心能直接要求拆房返还土地吗?
    A:不能。须先明确土地权属,若属祖宅且未合法征收补偿,权利人可依法抗辩。
  3. Q:两证(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何作用?
    A:是合法建设的直接凭证,可反驳“违建”“权属不明”的主张。
  4. Q:一审判决返还土地还能翻案吗?
    A:可以上诉。本案二审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5. Q:1994年征收红线图不明确怎么办?
    A:红线图无显著参照物、无明确红线的,不能证明房屋在征收范围,可主张未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