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及经济补偿纠纷。张某系**电信公司员工,签订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7917元。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发出《被迫辞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不服仲裁及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维权。律师主张公司应支付解除经济补偿、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二审维持原判,公司支付解除经济补偿295207.0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0347.66元。核心争议:工资标准、工龄连续计算、绩效取消合法性。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一、案情回顾

公司拖欠工资被迫辞职能拿经济补偿吗?张某曾系**电信公司员工,双方签订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7917元,另有浮动绩效。张某最后工作至2022年1月14日,于2022年1月15日向公司发出《被迫辞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签收。公司后于2022年1月29日、2月28日才支付2021年11月、12月工资。张某称受委派在**电信北京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手中无合同。因双方不服仲裁结果均提起诉讼,张某委托王新蕊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张某主张并无不当。
  • 焦点二:工作年限应否连续计算。张某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原单位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 焦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绩效取消是否合法。公司未能举证协商取消绩效、安排休假或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原告)方诉称:张某主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辞职应获经济补偿;其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公司应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上诉称张某2021年7月调岗后无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不变;**电信公司与北京分公司非关联公司;刘某非公司员工;经营困难非恶意欠薪,一审对工资数额及工龄计算有误。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王新蕊同意一审判决,指出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据此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并无不当。张某自2009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17日工作地点、内容无变化,社保交叉缴纳,2015年3月前工资由公司发放,法定代表人重叠,工龄连续计算有事实依据。公司主张调岗取消绩效却未提交协商证据,亦未举证安排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工资3640元(已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5207.0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0347.66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082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被迫解除可主张经济补偿;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应注意保存社保、工资流水等证据。

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公司拖欠工资我辞职有补偿吗?
    A:有。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因欠薪被迫解除可主张经济补偿。
  2. Q:关联公司调动工龄怎么算?
    A: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的,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年限。
  3. Q:未休年假工资有时效吗?
    A:一般适用仲裁时效,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可追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
  4. Q:公司说“年假当年清零”有效吗?
    A:无效。年休假可跨一个年度安排,单位不得单方规定作废。
  5. Q: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解除如何维权?
    A:违法解除可主张赔偿金(2N)或要求继续履行,注意收集解除通知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