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行政诉讼。原告李志强系北京市大兴区曙光村村民,自20世纪90年代起合法取得村北1亩自留地,长期种植100余棵桃树及其他树木。2024年11月镇政府以卫星图斑属"基本农田"为由,未提前通知、未送达文书、未听取申辩、未协商补偿即强清。李志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认强清行为违法。核心争议:原告权益合法性、被告程序合法性。适用法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一、案情回顾
"种了几十年的树被强铲怎么办""镇政府强清没给陈述申辩机会违法吗""基本农田种树被清除能维权吗",是农户最揪心的问题。原告李志强自20世纪90年代起经村集体统一安排,合法取得位于村北的1亩自留地,长期种植100余棵桃树及其他树木。2024年11月,镇政府以卫星图斑显示该地块属"基本农田"为由,认定原告种树违反耕地保护政策,在未提前通知、未送达书面文件、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协商补偿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强制清除涉案树木,致多年经营成果毁于一旦。李志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原告李志强合法权益是否应受保护。即其是否长期合法使用土地并所有地上物。
- 焦点二:镇政府强清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证据是否经举证质证。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李志强请求确认镇政府2024年11月26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镇政府)辩称:其援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北京市规定强调保护职责;指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清除系纠正违法;主张原告无承包合同或权属证明,清除未侵其权益。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确立"先证原告权益、再攻被告程序违法"思路:紧扣程序违法,依《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指出强清前须催告、听取陈述申辩,镇政府未举证已履行属严重程序违法;质疑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图斑线索无原始载体、规划示意图缺制作单位时间、合作社《情况说明》属单方证言且法人未出庭;突出长期事实使用状态,提交村民证言、通话录音证明原告自90年代持续使用种植,村集体长期未异议,佐证事实所有权;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举证责任倒置,镇政府未举证程序合规应承担败诉后果。
四、办案结果
大兴区人民法院采纳郄超丽律师意见,认为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依《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强执前须事先催告、保障陈述申辩权,被告在实施强清前未进行催告、未经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属违法。故原告要求确认强清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具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大兴区XXX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6日对原告李志强位于曙光村村北土地的树木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五、恒略律师提示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须守"程序正义"底线。本案中郄超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提示:公民权益受损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若其不能证明程序合规,将承担败诉后果,这为确认强清违法、奠定后续维权基础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六、专项服务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问:种了几十年的树被强铲怎么办?
答:立即固定强清现场影像、报警记录及长期使用土地的村民证言,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违法。 - 问:镇政府强清没给陈述申辩机会违法吗?
答:违法。依《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强执前须催告并保障陈述申辩权,未履行即程序违法。 - 问:基本农田种树被清除能维权吗?
答:能。即便种树涉违规,强清仍须合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可诉请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 问:没承包合同怎么证明树是我的?
答:提交长期耕种照片视频、同村村民证言、通话录音等事实证据,证明持续使用与事实所有权。 - 问:行政诉讼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由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