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行政复议案。A水产养殖公司2004年成立,依托22亩多合法承包地养殖,2017年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近十年未签协议、未补偿。2025年8月公司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10月收到《履职答复》称地块未启动征收、不具备补偿条件,且补偿标准仅按青鱼苗计算遗漏鱼塘经营损失与土地补偿。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复议,复议机关撤销答复并责令6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核心争议:区政府是否行政不作为、补偿标准是否合法。适用法条:《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一、案情回顾

"养殖场被征收多年不给补偿怎么办""政府说没启动征收就不补偿合法吗""鱼塘养殖损失算不算停产停业损失",是养殖经营者的典型困扰。A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场地位于某市B区前进街曙光村,依托二十二亩多合法承包土地开展甲鱼、观赏鱼等高价值水产养殖。2017年2月,某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企业养殖场地纳入23.2920公顷集体土地征收范围,随后相关部门陆续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印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签约流程,征收补偿启动。

但此后近十年,征收部门始终未与公司签订补偿协议,B区政府也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2025年8月,企业向B区政府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同年10月收到《履职答复》,被告知地块暂未启动土地征收手续、不具备作出补偿决定条件,直接拒绝补偿诉求;且答复仅以房屋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完全遗漏鱼塘水产养殖这一核心盈利来源,对企业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置之不理,仅按青鱼苗标准补偿鱼塘,严重背离实际经营损失。多次沟通无果,公司委托郄超丽律师代理维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B区政府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征收已实际启动却拒绝作出补偿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焦点二:《履职答复》事实认定是否错误。称"未启动征收"是否与已发布方案公告的客观事实相悖。
  • 焦点三:补偿标准与项目是否合法。遗漏核心经营损失、土地补偿费等是否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水产公司)主张:企业合法经营、场地在征收范围内,区政府应依法补偿,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作出补偿决定。

被申请人(B区政府)辩称:以"未启动土地征收手续"为由拒绝补偿,主张其答复事实清楚。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经实地核查经营、调取证照,研读《土地管理法》及地方征收办法提出:其一,《履职答复》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土地2017年已纳入征收、方案公告已印发,称"未启动"与客观事实相悖;其二,区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依《土地管理法》等,未达成协议时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其拒绝决定、拒绝协商评估,颠倒法定程序;其三,补偿标准与项目认定违法——遗漏鱼塘营业利润损失、未提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仅按青鱼苗补偿,违反公平补偿原则;其四,评估程序未依法启动,剥夺企业公平补偿权利。

四、办案结果

某市人民政府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因复杂延期30日,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A公司房屋及鱼苗等地上附着物位于征收公告范围内,B区政府具法定补偿职责;相关方案公告、拆迁方案、签约流程已印发公告,补偿事宜已实际启动,区政府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明显不当、构成不作为,其以"未实质启动"作出的《履职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争议属民事争议可另行主张,补偿标准异议可在具体补偿行为后另诉。依《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决定撤销B区政府2025年10月20日《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就A公司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经营性损失等作出补偿决定。

五、恒略律师提示

征收补偿须遵循公平、及时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在已启动征收后以"未启动"搪塞。本案中郄超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提示:养殖等经营型被征收人,其鱼塘经营利润损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均属法定补偿范围,若遇行政机关久拖不补或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履职申请与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

六、专项服务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养殖场被征收多年不给补偿怎么办?
    答:向征收所在区政府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若其拒绝或搪塞,可申请行政复议责令作出补偿决定。
  2. 问:政府说没启动征收就不补偿合法吗?
    答:不合法。若已发布征收公告与补偿方案,即视为征收已启动,行政机关应依法补偿,不得以"未启动"拒赔。
  3. 问:鱼塘养殖损失算不算停产停业损失?
    答:算。鱼塘经营利润损失属直接经营损失,应计入停产停业损失与经营性损失予以补偿。
  4. 问:只按青鱼苗补偿鱼塘合理吗?
    答:不合理。应结合企业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经营性损失,仅按鱼苗标准明显偏低。
  5. 问:复议能撤销政府答复并责令补偿吗?
    答:能。依《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答复认定事实不清可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