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连续穿透股东)。原告刘女士因与A公司债务纠纷,通州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购房款649212元及利息,执行中A公司无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张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先诉A公司股东B公司(持70%)、C公司(持30%)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获判B在700万、C在300万范围内补充赔偿;执行B公司无财产后,发现B股东赵斌未足额出资,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赵斌(股东之股东)承担补充赔偿。核心争议:能否连续穿透公司股东。适用法条:《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支持追加赵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开创性胜诉。

一、案情回顾

原告刘女士因与北京A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维权。2023年3月21日,张越与A公司的合同纠纷经通州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合同、A公司退还购房款649212元及利息,但A公司未履行,强制执行中发现其账户无财产、涉案众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张越委托恒略律所贠航律师,调查发现A公司股东B公司持70%、C公司持30%,二股东未完全实缴出资,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获判B在700万、C在300万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执行B公司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后,律师发现B公司股东赵斌未足额出资,申请追加赵斌为被执行人被裁定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执行中能否连续穿透公司股东。执行程序追加限于直接相对人,但诉讼审判阶段另诉追究股东之股东,法无禁止即可为,系本案开创点。
  • 焦点二:新公司法施行后判例稀缺。开庭时新公司法施行近两月,相关判例微乎其微,需以法理与近三年支持案例支撑。
  • 焦点三:赵斌未足额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赵斌违反《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未足额出资,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委托人(刘女士)诉称:要求追加B公司股东赵斌为被执行人,在其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赵斌)立场:执行裁定驳回追加申请,被告主张不能连续穿透至股东的股东。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贠航律师指出,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规定仅适用于执行环节、限于直接相对人,但本案系在诉讼审判阶段通过另诉追究股东之股东,法无禁止即可为,有法理支持;赵斌违反《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未足额缴纳出资,严重侵犯债权人权益,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承担补充赔偿。面对新公司法判例稀缺,律师深入研究并提交了北京市近三年支持追究股东之股东补充赔偿的案例,夯实论证基础,迎难而上完成开创性诉讼。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支持贠航律师的代理主张,认定赵斌未足额缴纳出资、违反公司法规定,判令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现连续穿透公司股东之股东的开创性胜诉,为债权人挽回本似落空的债权提供关键路径。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28615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穿透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究其补充赔偿责任;新法背景下,于审判阶段另诉连续穿透股东之股东亦具空间。建议债权人在执行遇阻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核查股东出资、设计穿透路径。

六、追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常见问题 FAQ

  1. Q:公司没钱执行能找股东吗?
    A:能。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通过诉讼或执行追加实现。
  2. Q:能追加股东的股东吗?
    A:执行程序中追加一般限于直接股东;但在审判阶段另诉追究股东之股东,于法无禁止,本案即实现连续穿透的开创性胜诉。
  3. Q:新公司法对出资追究有影响吗?
    A:新公司法强化出资责任,未足额出资股东补充赔偿规则更明确,虽新法后判例少,但近三年支持案例可作参考。
  4. Q:终结本次执行后还能追责吗?
    A:能。终本不消灭债权,发现股东未出资等财产线索的,可另诉或申请追加,继续追责。
  5. Q:执行异议之诉怎么打?
    A:被裁定驳回追加后,可提执行异议之诉,由审判庭审查股东出资与补充赔偿,需提交出资瑕疵证据与类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