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土地征收补偿及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复议案。河北省A市B区光明村14位村民(以刘翠芬为例)因不服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维权,该决定将女儿楼归为小产权房降低补助、程序违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作为共同代理人,历经行政复议(维持)、一审诉讼(败诉,当地中院程序违法、违法认定)、上诉省高院。核心争议:征收程序与事实认定是否合法;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上位法。适用法条:《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行政诉讼法。省高院作出一撤到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市政府复议决定、区政府安置决定,责令60日内重作。

一、案情回顾

来自河北省A市B区光明村的14位村民,因不服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走上维权路。吴佳妮律师作为14位村民(以刘翠芬为例)共同代理人,村民早在1988年集资建造女儿楼,城中村改造中房屋被纳入征收。2023年8月28日区政府作出并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将女儿楼归为小产权房,直接导致补助标准降低、无法保障一户一宅,且程序违法。律师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维持结案;再向市中院一审,当地中院开庭后两次让被告补证、违法认定,判决驳回;律师毅然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中院开庭后两次要求被上诉人补充证据,程序严重违法,且违法认定证据。
  • 焦点二:征收事实认定是否错误。未证明已张贴征收公告、范围不明;使用14年前批复征收、批少占多;选择性补偿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 焦点三: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上位法。相关专题会议纪要存在男女不平等,与上位法相抵触,应附带审查。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委托人(14位村民)诉称:要求撤销违法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及复议决定、一审判决,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公平处理。

被告(区政府、市政府)立场:区政府主张女儿楼系小产权房、补助合规;市政府维持决定;一审中院认定决定合法。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吴佳妮律师在省高院庭审中逻辑严密、证据充分地强调:其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开庭后两次要求被上诉人补充证据;其二,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未证明张贴征收公告、征收范围不明,未按方案执行、选择性补偿违反《土地管理法》公平补偿原则,使用14年前集体建设用地批复征收、批少占多;其三,〔2020〕第XX5号专题会议纪要等文件存在男女不平等、与上位法相抵触,应一并审查。律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二审改判。

四、办案结果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吴佳妮律师的部分诉求,认为B区政府在作出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时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和一审法院判决因认定事实不清而被撤销。最终省高院作出改判:撤销A市中院一审判决、撤销A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B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B区政府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14份胜诉判决来之不易。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124506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关系被征收人重大财产权益,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文件抵触上位法均可成为撤销理由。遇征收补偿不公,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复议、诉讼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多维度维权。

六、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违法常见问题 FAQ

  1. Q: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违法能撤销吗?
    A:能。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或文件抵触上位法的,可经复议、诉讼撤销,本案即省高院一撤到底。
  2. Q:对补偿决定不服先复议还是先诉讼?
    A:可先复议(较快)再诉讼,也可直接诉讼;本案中复议维持后起诉,最终上诉高院改判。
  3. Q:征收公告没张贴影响决定效力吗?
    A:影响。未证明已依法张贴征收公告、征收范围不明的,属事实认定不清,可作为撤销理由。
  4. Q:小产权房补偿一定低吗?
    A:不一定。若房屋系历史形成、符合安置条件,将其简单归为小产权房降低补助可能违法,应依公平补偿原则处理。
  5. Q:一审败诉还能翻案吗?
    A:能。一审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的,可上诉,二审或再审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