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继承纠纷。陈某、刘某百年后,苏某、小苏出示代书遗嘱主张1006号房屋由陈某2继承,赵某、小陈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起诉,主张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法院认定代书人、见证人均与受益人有利害关系,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苏某、小苏占55%、赵某小陈占45%,由苏某小苏取得房屋并给付赵某小陈折价款1166760元。适用法条:《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形式与法定继承之规定。
一、案情回顾
继承常搜“代书遗嘱怎样才有效”“见证人和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有效吗”“遗嘱无效按什么继承”。陈某与刘某育有陈某1、陈某2;陈某12012年走失,2021年宣告死亡。位于朝阳区某1006号房登记在陈某名下。赵某、小陈(陈某1一方)委托陈萍律师诉请:1006号房各方共同继承,赵某小陈各占25%;分割租金收益。
一审中,苏某、小苏出示陈某、刘某《遗嘱》,称老人由陈某2照顾,房屋权益由陈某2继承;代书人处“苏某”签字,见证人系苏某朋友、妹妹。苏某、小苏反诉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东城原址05号拆迁款,其中50%归其所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代书人、见证人是否与受益人有利害关系。
- 焦点二:遗产如何继承分割及折价款数额。法定继承比例与房屋归属。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赵某、小陈)诉称:案涉遗嘱代书人系苏某,见证人亦为其亲属朋友,均与受益人陈某2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不发生效力,应按法定继承。
被告(苏某、小苏)辩称:主张遗嘱有效,房屋由陈某2继承,并反诉按法定继承分割拆迁款。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陈萍律师指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苏某系陈某2配偶、见证人系其亲友,均不符资格,遗嘱无效。二被继承人遗产应法定继承,继承人陈某1、陈某2均死亡,分别转给苏某小苏和赵某小陈。
四、办案结果
一审采纳陈萍律师部分意见,认定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无效,按法定继承;因苏某小苏尽主要抚养义务,按55%份额、赵某小陈按45%份额继承,二人各占22.5%。判1006号房归苏某小苏所有,给付赵某小陈折价款1166760元。二审维持:代书人、见证人均有利害关系,遗嘱无效;无借名买房合意;一审分割比例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161968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立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见证人与遗嘱人签名。遇遗嘱效力争议,应委托专业律师审查形式要件,依法主张法定继承。
六、遗产继承类常见问题 FAQ
- Q:代书遗嘱怎样才有效?
A:须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 Q:见证人和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有效吗?
A:无效,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作见证人。 - Q:遗嘱无效按什么继承?
A:按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Q: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多分吗?
A:可以,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 Q:房屋归一方怎么给其他继承人?
A:取得所有权一方按评估价值对应份额给付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