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2013年张志刚向刘丽转账30万元备注“借款”,2025年以不当得利起诉,一审法院判刘丽返还。刘丽不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朱桂颖律师上诉,聚焦举证责任分配,提交《分手协议》、微信记录等新证据,证明款项系代堂兄偿还债务、有合法根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志刚全部诉请。核心争议: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适用《民法典》不当得利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意见。
一、案情回顾
一笔30万转账备注“借款”,十年后被诉不当得利,冤不冤?不少人搜“不当得利纠纷怎么举证”“借贷败诉后能改诉不当得利吗”。2013年3月6日张志刚向刘丽转账30万元附言“借款”。2025年1月张志刚以不当得利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诉请。刘丽坚称款项与张志刚堂兄张志强的债务有关,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朱桂颖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原告张志刚应就“无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是二审逆转关键。
- 焦点二:款项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刘丽主张系代张志强偿还债务,需证明有合法根据。
- 焦点三:一审认定事实能否推翻。新证据《分手协议》、微信记录能否证成款项有因。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被上诉人):张志刚坚持一审观点,主张款项经其账户转给刘丽,刘丽称预支拆迁补偿款缺乏依据,诉请未超诉讼时效。
被告(上诉人)辩称:刘丽主张款项系张志强为还款从张志刚处预支后支付,曾以借贷起诉因证据不足撤诉,本案应追加张志强为第三人,张志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薛素华律师、朱桂颖律师提出:不当得利具严格构成要件,不能作兜底请求权;张志刚转账前明知用途,刘丽取得款项有借贷或代付两种可能,均有法律根据;提交《分手协议》及微信记录形成证据链。
- 提交《分手协议》证明刘丽与张志强存在46万元债权债务
- 提取2020年微信记录,证明张志刚知晓款项用途、非“无因给付”
- 援引最高法民一庭意见,论证借贷败诉后不得再以不当得利另诉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恒略律师意见,认定张志刚应就刘丽成立不当得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依微信记录及转账凭证,刘丽取得款项存在借贷或指示付款两种可能,均有法律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志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志刚负担。当事人成功扭转败局。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176992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朱桂颖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124682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不当得利是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具严格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其他法律关系缺证时的兜底;借贷纠纷败诉后另诉不当得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关键在举证责任分配与基础法律关系证据。
六、不当得利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转账备注“借款”能被诉不当得利吗?
A:可以,但原告须证明“无合法根据”。若被告能证明存在借贷、代付等其他关系,不当得利不成立。 - Q:借贷败诉后能改诉不当得利吗?
A:一般不能。最高法意见明确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其他法律关系缺证时的兜底请求权,另诉常被驳回。 - Q: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A:由原告就“一方获利、一方受损、因果关系、无合法根据”四要件全部举证,被告主张有其他法律关系的需举证。 - Q:对方不缴鉴定费会影响遗嘱或笔迹认定吗?
A:鉴定因未缴费终止的,由申请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 Q:十年前的转账现在还能起诉吗?
A:需注意诉讼时效;但若款项性质明确、有持续证据,仍可主张,关键在证据链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