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申请人徐某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两审判决A公司应支付徐某30万元及诉讼费,但A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代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一人公司责任穿透”为支点,申请追加A公司唯一股东刘某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对A公司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核心争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何穿透追究唯一股东连带责任。适用法条:《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一、案情回顾
“拿到胜诉判决却执行不到钱”是许多债权人的痛点,常搜的词有“终本后还能执行吗”“一人公司欠钱能执行股东吗”“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条件”。申请人徐某与北京A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A公司支付徐某30万元及诉讼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控发现A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胜诉两年多的徐某仍拿不到钱,经人介绍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咨询并委托。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如何突破“执行不能”僵局。生效判决确认债权但债务人无财产,常规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需另辟路径实现债权。
- 焦点二:一人公司唯一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某能否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而被追加、承担连带责任,是本案关键。
- 焦点三:证据如何锁定股东责任。需调取工商档案证明刘某为100%持股股东,再结合终本裁定论证责任穿透。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徐某)方诉称:徐某已持生效胜诉判决且执行终本,A公司无偿债能力,请求追加其唯一股东刘某为被执行人,对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追加人(刘某)辩称:刘某称其系债务形成后成为股东且无偿还能力,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贠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调查,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调取A公司工商档案,查明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为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万元。律师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并提交终本裁定、工商信息等证据。
- 调查锁定:A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为100%持股股东,直接指向其法律责任
- 法律依据:一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查,刘某未就财产独立提交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四、办案结果
朝阳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且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被申请追加人作为唯一股东,未就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委托人打通了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五、恒略律师提示
当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并非救济无门。若债务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申请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28615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依托《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为当事人实现债权提供专业路径。
六、执行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终本后还能继续执行吗?
答:可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可追加被执行人时,可恢复执行或申请追加,终本不代表债权消灭。 - Q:一人公司欠钱能直接执行股东吗?
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Q: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什么证据?
答:需提供工商档案证明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终本裁定、公司无财产线索等,证明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 - Q:追加被执行人向哪个法院申请?
答:一般向原执行法院提交追加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作出裁定,不服可依法复议或诉讼。 - Q:北京执行律师如何破“执行僵局”?
答:通过调查工商档案、追加股东、追究拒执责任等多路径组合,把胜诉文书变成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