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遗赠纠纷(继承人应诉、维护法定继承份额)案件。张某、周某夫妻去世后,孙子张某6提交《确认书》《遗嘱1》《遗嘱2》主张201号房屋遗赠给自己,诉至法院。张某1等四子女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出庭应诉。一审、二审均采纳律师意见:确认《遗嘱2》有效、张某6依该遗嘱继承张某份额十二分之七,其余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六被告各继承十二分之一;二审维持原判。核心争议:多份遗嘱/确认书的形式要件与效力,及遗赠、法定继承的份额划分。适用法条:当时法律关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及法定继承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孙辈拿爷爷遗嘱能直接继承房吗”“打印遗嘱没见证人有效吗”是遗赠继承常见疑问。张某与周某夫妻育有五子女,201号房屋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4(已故,其女王某1)、张某6(张某3之子)等人为继承人。张某、周某去世后,张某6提交《确认书》复印件、《遗嘱1》《遗嘱2》,主张201号房屋遗赠给自己,以张某1等五人及王某1、王某为被告起诉。四子女委托恒略李永慧律师出庭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多份文书效力。《确认书》(无原件)、《遗嘱1》(无见证人签字)、《遗嘱2》(代书遗嘱有见证人)是否合法有效。
- 焦点二:遗赠与法定继承划分。201号房屋为夫妻共有,周某份额未立遗嘱时如何法定继承,张某份额依有效遗嘱由谁继承。
- 焦点三:二审争议。张某6上诉主张《确认书》系赠与或放弃继承承诺,是否成立。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被告(四子女)方诉称:张某1等四人主张《确认书》无原件不认可、周某未立遗嘱其份额应法定继承,请求维护自身依法应得的继承份额。
原告(张某6)诉称:张某6主张爷爷奶奶生前留遗嘱将201号房遗赠给自己,请求判令房屋由其继承所有。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当庭指出:因《确认书》无原件,不认可其真实性,张某6无证据证明周某立有遗嘱,故周某份额不能依确认书由张某6继承;张某6主张确认书系继承人在世时放弃继承的承诺,但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应于被继承人身故后作出,于法无据。就《遗嘱1》《遗嘱2》,律师依形式要件论证效力,最终法院认定《遗嘱2》为有效代书遗嘱,张某份额依此由张某6继承十二分之七,其余份额依法定继承。
- 否认无原件的《确认书》真实性,阻断其作为继承依据
- 论证在世时“放弃继承”承诺不符合法律规定
- 区分各遗嘱形式要件,支持有效代书遗嘱的份额归属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确认书》无原件不予采信且即便真实亦不符打印遗嘱形式要件;《遗嘱1》无见证人签字无效;《遗嘱2》为有效代书遗嘱应予采信。周某去世后其房屋二分之一份额由六被告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各占十二分之一;张某去世后其份额依《遗嘱2》由张某6继承十二分之七。一审判决张某6占十二分之七、其余五被告各占十二分之一。张某6上诉,二审采纳李永慧律师意见,认为《确认书》既非有效赠与亦非合法放弃继承承诺,上诉请求不成立,维持原判。
五、恒略律师提示
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打印遗嘱需有见证人签字,代书遗嘱需有合格见证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于被继承人身故后作出。遇遗赠争议,继承人应及时委托律师区分文书效力、维护份额。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依托继承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保住所占遗产份额。
六、继承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孙辈拿爷爷遗嘱能直接继承房吗?
答: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才有效;有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方可依遗嘱继承相应份额。 - Q:打印遗嘱没见证人有效吗?
答: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无见证人签字一般无效。 - Q:在世时放弃继承承诺有效吗?
答: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于被继承人身故后作出,在世时的“放弃”承诺一般不被认可。 - Q:代书遗嘱怎么才有效?
答: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Q:北京继承律师如何助应诉?
答:区分各文书形式要件与效力,厘清遗赠与法定继承份额,系统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