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涉外离婚纠纷。张女士与刘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现均为外国籍、长期在北京居住,男方出轨致婚姻破裂。因双方均系外籍,国内民政局无法办理离婚登记。张女士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并确认财产分割。核心争议:涉外离婚的程序与管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司法确认。适用法条:《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案情回顾

张女士与刘先生于1991年携手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并已成年。两人现均为外国籍,长期在北京居住生活,原本稳定的婚姻因男方出轨陷入破裂。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张女士名下北京一处房屋、国外一处房产、存款、理财产品及保险归其个人所有,刘先生名下上海一处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然而,因二人均为外国籍身份,国内民政局无法办理离婚登记。为实现离婚诉求并确认财产分割约定的法定效力,张女士委托本所熊斌蓉律师办理离婚事宜。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涉外离婚法律程序。双方均系外籍人士,无法通过民政部门离婚,必须由中国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 焦点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认。双方虽已就财产归属达成一致,但仍需法院予以确认,使其具备法律效力、避免后续纠纷。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委托人(张女士)诉称:张女士要求解除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并确认双方已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使名下财产归属具备法律效力。

被告(刘先生)立场:被告同意离婚及财产分割方案,在法院调解中配合签署调解协议。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熊斌蓉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认双方虽为外籍但因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协助准备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财产权属证明等材料确保立案顺利。律师对双方名下房产、存款、理财产品、养老会籍等全面梳理,提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分割方案,既符合当事人意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在法院组织调解中,律师积极与被告沟通,强调双方已无实质性争议,协助当事人明确表达意愿,最终促成双方在法庭上签署调解协议。

四、办案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女士与刘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调解协议自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实现,不仅成功解除破裂婚姻,更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了财产分割约定,为后续资产处置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涉外离婚因当事人国籍、经常居所地等特殊因素,程序较国内离婚更为复杂,无法通过民政协议离婚,须由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以诉讼或调解方式解除。建议外籍当事人遇离婚及财产分割争议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确认管辖、备齐材料,通过司法程序固化权益。

六、涉外离婚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双方都是外籍能在中国离婚吗?
    A:能。若双方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可通过诉讼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无需回国籍国办理。
  2. Q:外籍夫妻民政局能办离婚登记吗?
    A:不能。双方或一方为外籍的,国内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予受理离婚登记,须通过法院诉讼或调解程序解除婚姻。
  3. Q:涉外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A:双方可就境内外财产归属协商,由法院在调解或判决中确认,使财产分割约定具备法律效力,避免后续执行与处置纠纷。
  4. Q:涉外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A:通常包括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财产权属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明等,经翻译与认证后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5. Q:涉外离婚调解笔录有效力吗?
    A:有效。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自签名捺印或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