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公房承租人变更)行政纠纷。张女士2017年承租母亲生前公租房,表哥一家主张平分500万元腾退利益,亲属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承租人变更。张女士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主张原告非近亲属、不符承租人变更条件、主体不适格。一审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张女士保住500万元腾退利益。适用法条:《北京市共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公房承租人被亲戚起诉撤销,当事人常搜“公房变更承租人条件”“亲属能分腾退利益吗”“承租人变更被诉怎么办”。张女士2017年承租母亲王某生前公租房,位于北京某区5号院西屋9号、10号、11号,原始承租人为外婆李慧琴。李慧琴四子女中,小女儿王某夫妇承担赡养,李慧琴决定去世后两间房留王某承租,子女同意。1996年李慧琴去世,王某承租9、10号,王某3承租11号。王某4(王某2之子)从新疆回京住11号,后侵占10号。2015年王某去世,2017年张女士办更名手续成9、10号承租人。2022年房屋纳入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三期,腾退利益约500万。王某4妻刘萍主张2017年变更无依据,诉请撤销将承租人变更为张女士的行为。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原告是否具备提起撤销承租人变更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否为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家庭成员。
- 焦点二:张女士变更承租人是否符合条件。依直管公房政策审核结果。
- 焦点三:腾退利益归属。合法承租人依法享有相应利益。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刘萍主张张女士不符合变更条件、擅自变更行政行为无依据,要求撤销将9、10号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张女士的具体行为、平分腾退利益。
被告(张女士)立场辩称:张女士主张自己经审核符合条件、合法承租,原告非近亲属不符资格。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了解到原告刘萍户籍2022年2月才迁入11号房屋承租人王某3户籍内。律师指出,原告与张女士虽具亲属关系,但非近亲属、更非法律意义上家庭成员;依北京市公租房规定,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为家庭成员是变更为新承租人的前提,原告2017年不符合、现在也不符合,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律师经法庭辩论与庭后法律意见,力证变更行为合法。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发生于2017年,原告认可其户籍于2022年2月23日迁入,变更时户籍不在涉案房屋,不属于《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范围,与变更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刘萍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张女士得以保住500万元腾退利益。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须符合“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为家庭成员”等条件,非家庭成员无权就变更行为起诉。遇亲属争腾退利益,应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与变更合法性,及时委托律师应诉。
六、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公房变更承租人要什么条件?
A:一般要求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为其家庭成员,并依直管公房政策审核通过。 - Q:亲戚能分公房腾退利益吗?
A: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无承租资格的,通常无权主张平分腾退利益。 - Q:承租人变更被起诉怎么办?
A:可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变更符合政策,请求驳回起诉。 - Q:户籍后迁入能诉撤销变更吗?
A:变更时户籍不在涉案房屋的,一般认定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 - Q:公房腾退利益归谁?
A:归依法确定的合法承租人,由其依政策享有相应腾退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