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李帅系佳木斯A县村民,因土地权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维权。于律师协助其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备案信息及承包合同备案材料,邮件2025年7月2日被签收,但XX镇政府在法定20个工作日内未答复。于律师代理向A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不答复违法并责令答复。复议机关认定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其在期限内依法履行答复职责。核心争议:逾期答复是否构成不作为、门卫疏忽能否免责。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
一、案情回顾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石沉大海、镇政府说“门卫疏忽”就不答复了?李帅系佳木斯A县XX镇前进村村民,因土地权益问题委托于大伟维权。为核实早年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材料,于律师协助李帅通过EMS向XX镇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两项内容:一是2007年A县政府颁发给李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备案信息;二是民主村村委会与李帅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备案材料。邮件于2025年7月2日被签收,但直至法定20个工作日届满,镇政府仍未作出任何答复。于律师认为该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侵犯当事人知情权与程序权利。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镇政府逾期未答复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签收后未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期限答复,属行政不作为。
- 焦点二:“门卫收发室疏忽”能否作为免责理由。行政机关不得以内部疏忽推卸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 焦点三:电话答复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仅通话记录截图无法证明答复内容形式合法。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申请人)方诉称:李帅主张镇政府签收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知情权与后续维权进程,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答复。
被申请方(镇政府)辩称:称因“门卫收发室疏忽”未及时处理邮件,直至2025年8月27日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方查找但未找到原件,已电话向代理律师答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于大伟在申请中指出: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期限内答复,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依法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无权以“内部疏忽”推卸责任;不作为直接影响李帅后续维权,应依法纠正。
四、办案结果
A县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具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法定职责但未履行;虽提供通话记录截图,但无法证明对申请内容进行了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最终促使镇政府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李帅后续征拆维权筑牢基石。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01029229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征地拆迁、土地权益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获取关键证据的第一步“维权利剑”。申请人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准确把握程序与时限,避免因操作失当为后续维权埋下隐患。
六、政府信息公开复议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镇政府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怎么办?
A:可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提起行政复议,确认不作为并责令答复。 - Q:“门卫疏忽”能免除答复义务吗?
A:不能。行政机关不得以内部疏忽推卸法定信息公开职责。 - Q:信息公开答复期限是多久?
A: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可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Q:电话答复算数吗?
A:须符合法定形式与内容,仅通话记录无法证明答复合法的,不视为已履行。 - Q:信息公开对征拆维权有何用?
A:是获取补偿方案、权属证据的关键途径,常为后续维权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