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赵某与王某夫妻育有两子赵某1、赵某2,2006年兄弟签《关于赵某遗留房产协议》约定母亲由赵某1照顾、特殊情况共同处理。后母亲治病与丧葬费用均由赵某1垫付,赵某2去世其妻张某拒分担。赵某1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代理,先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去世后追加继承人张某为被告并改案由,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垫付款63635.75元。核心争议:“共同处理”是否含费用均摊、继承人是否应在继承范围内清偿。适用法条:合同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及继承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兄弟间赡养协议怎么算、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能要回来吗,是家庭纠纷常见难题。赵某与王某夫妻育有两子赵某1、赵某2。2005年赵某去世,2006年9月两兄弟签《关于赵某遗留房产协议》,约定母亲王某由赵某1照顾生活起居,特殊情况由赵某1通知赵某2共同处理;房屋由王某居住、赵某1继承,赵某2放弃继承。2019年12月母亲因脑血栓入院,2020年3月转北京某医院至2021年4月,期间费用均由赵某1垫付;丧葬费亦由赵某1垫付。赵某1多次沟通分担无果,委托贠航律师维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协议》中“共同处理”是否包含费用均摊?被告主张仅指协商、不含分担费用。
- 焦点二:母亲生前债务应否以其财产先行支付、不足再分担?费用分摊顺序成争议。
- 焦点三:继承人张某是否应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被告去世后案由与主体如何调整。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赵某1)方诉称:依协议“共同处理”含母亲生病等情形、不足部分由兄弟均摊,且2016—2017年费用已实际均摊,故2019—2021年医疗丧葬费63635.75元应由被告分担一半,并按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赵某2及继承人张某)立场:辩称“共同处理”不含分担费用;母亲医疗费属其生前债务应优先以房产折抵;即便分担也应由母亲财产先行支付、原告多担。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
- 债务确认:结合协议及另案赵某2自认,“共同处理”含生病情形、扣除母亲收入后不足部分由二人均摊,且既往已实际均摊;
- 子女均有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丧葬费应由兄弟共同承担;
- 原告已通知被告而其未回应,且计算已扣母亲退休收入,数额为63635.75元;
- 张某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赵某2的债务。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被告“共同处理”不等于共同承担费用的答辩不予采信,认定被告继承遗产价值远高于债务应全部清偿;因赵某2所负债务不含利息、张某未明确约定清偿时间,原告利息主张缺乏依据。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63635.7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当事人垫付费用成功追回。
五、恒略律师提示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专业性极强,程序节点与举证要求严格,建议权益受损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由律师梳理行政违法点、固定证据并撰写法律文书。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贠航(执业证号:1110120211028615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担任代理人,依托对案涉领域法律规范与实务裁判规则的准确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
六、家庭赡养费用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问:兄弟赡养协议里“共同处理”含费用均摊吗?
答:需结合协议上下文、既往履行与另案自认综合认定,若实际长期均摊通常可证含费用分担。 - 问: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能要回来吗?
答:能。可依据赡养协议或子女共同赡养义务,向应分担的兄弟或其继承人追偿。 - 问:被告去世了怎么继续起诉?
答:可申请追加其继承人(如配偶、子女)为被告,并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规则主张在继承范围内清偿。 - 问:赡养费要从被继承人财产先扣吗?
答:若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已垫付的赡养医疗丧葬费用可依法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追偿。 - 问:北京家事律师怎么帮追垫付款?
答:律师可梳理协议条款与履行证据,追加继承人并改案由,依法追回垫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