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试用期以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要求提前三十日通知,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解除,第二十一条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适用于第四十条的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不适用于试用期。单位无法证明录用条件已明确告知、考核客观有据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依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典型场景包括:入职两周即被告知「考核不通过,明天不用来了」,而考核标准从未告知;以「价值观不符」「团队配合度低」等笼统理由解除;试用期最后一天突击通知解除;或者入职时签收的录用条件形同虚设,考核表事后补做。试用期解除的门槛低于正式期,但绝非「想辞就辞」:解除理由必须落入法定情形,录用条件与考核过程都要经得起举证。遇到此类争议,可参考劳动仲裁与工伤赔偿法律服务。

二、关键争议点

争议集中在四点。其一,录用条件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告知劳动者,招聘公告、offer、岗位说明书、签收记录是关键。其二,考核是否有客观依据与过程记录,还是解除后补做;没有量化标准或从未打分的,「不合格」难以成立。其三,程序是否合规:解除是否在试用期内作出、是否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是否出具书面通知。其四,违法解除的后果选择:要求继续履行还是主张二倍赔偿金,二者只能择一。北京地区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解除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考核缺乏依据的多被认定违法解除。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冯娜律师代理的12名劳动者案,核心争议正是解除事由是否合法:2025年8月,A有限公司以巡视巡察发现招录手续不规范为由,向张丽、胡菲、刘刚等12名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终止合同。这些员工在职期间均正常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领取工资,部分还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基于巡察整改要求解除合法,请求确认解除合法、无需继续履行。冯娜律师逐项对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指出,巡视巡察整改、招录手续不规范均非法定单方解除情形,以此清退本质系规避法律的违法解除;并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主张,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且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仲裁裁决认定解除违法、撤销解除、继续履行,一审判决完全采纳律师意见,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12名劳动者实现三连胜。该案启示:无论是巡察整改还是「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理由都必须落入法定情形并有证据支撑,笼统的管理评价不足以构成合法解除。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562923,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试用期约定)、第二十一条(试用期解除的限制与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情形)、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解除与提前通知)、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第四十八条与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施行)第十九条。行动清单:第一,入职时索要并留存录用条件、岗位说明书与考核制度签收记录;第二,试用期保留工作成果、汇报记录与考核反馈;第三,收到解除通知,要求单位出具书面通知并写明理由与依据;第四,核对解除是否在试用期内、理由是否有证据;第五,认为违法的,在一年时效内申请仲裁,详见劳动仲裁与工伤赔偿法律服务。

五、恒略律师提示

试用期是劳动争议高发期,考核过程留痕比结果更重要:录用条件是否签收、考核是否打分、反馈是否留痕,往往决定解除合法与否。口头解除同样可以维权,注意录音并书面确认解除时间与理由。继续履行与二倍赔偿金只能择一,选择前应结合岗位存续、工资水平与合同剩余期限综合评估,必要时尽早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测算两种路径的收益。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公司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仲裁能赢吗?

取决于单位的举证。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应当证明录用条件明确、已告知劳动者,考核过程客观、结论有据,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单位完成举证的,解除合法;录用条件未公示、考核事后补做、理由笼统或解除时已过试用期的,多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或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案件结果以证据与裁判认定为准,任何律师都无法单方保证胜败。

Q2:应对试用期解除要保留什么证据?

五类材料:一是录用条件证据,如招聘广告、录用通知、岗位说明书、员工手册签收记录;二是考核证据,如考核表、评分记录、工作成果、汇报邮件、试用期反馈;三是解除证据,如书面解除通知、谈话录音、人事沟通记录、最后出勤记录;四是劳动关系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考勤;五是工资标准证据,用于计算赔偿金或继续履行期间的工资损失。证据应按时间线整理,缺漏的尽早补强。

Q3:打试用期解除的仲裁要花多少钱?

劳动仲裁阶段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起诉到法院的,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每件交纳10元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或按胜诉比例分担。律师费无统一政府定价,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定。违法解除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试用期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二倍即一个月工资,标的通常不大,是否委托律师可结合证据掌握程度权衡。

Q4:试用期解除争议多久能有结果?

仲裁庭应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对裁决不服起诉的,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多数案件三至六个月有结果,需要审查考核材料真实性或多轮举证的,可能接近一年。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建议收到解除通知后尽早申请仲裁,并同步准备继续履行或赔偿金两条路径的证据。

Q5:收到「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通知,第一步怎么做?

四步推进:第一,要求单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写明理由与依据,谈话解除的注意录音并书面确认;第二,对照劳动合同与录用条件,核查解除是否在试用期内、理由是否落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固定证据,包括考核记录、工作成果、工资流水与沟通记录;第四,认为解除违法的,在一年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并在继续履行与二倍赔偿金之间作出选择。对解除合法性没有把握的,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评估。

本文问答结合北京地区常见裁判口径撰写,如案件发生在其他地区,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核实地域性差异。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劳动仲裁法律服务 · 冯娜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