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产共有分割纠纷。北京朝阳区101号房屋由黄磊、黄淼各继承50%份额,黄淼独自占用并换锁致黄磊无法使用。黄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付小飞律师起诉分割,双方认可房屋价值260万元。法院依《民法典》判决房屋归黄淼所有、黄淼给付黄磊折价款130万元,并付房屋使用费10万元。核心争议:按份共有分割请求权、房屋归属与折价款、占用费;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
一、案情回顾
兄弟各占一半的房子被对方独占怎么办,是房产共有分割常见难题。黄大山两段婚姻,与前妻两子、与后妻三子(含黄磊、黄淼)。黄大山2010年离世留朝阳区101号房,2021年初朝阳法院判黄磊、黄淼各继承50%,二审维持。2021年7月不动产权证记载二人按份共有各50%。父亲去世后黄淼一直独自占用、私自换锁,黄磊无法进入使用。黄磊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付小飞律师维权,主张分割共有房并索要使用费。诉讼中双方认可房屋价值260万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按份共有人能否随时请求分割。无维持共有约定时,各50%份额一方是否有权诉请分割。
- 焦点二:房屋归属与折价款。房屋归哪方、折价款如何按价值与份额确定。
- 焦点三:房屋占用费。黄淼独占致黄磊无法使用,是否应付使用费及数额。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黄磊)诉称:主张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共有房产,黄淼判决后仍未配合使用,应支付相应房屋使用费。
被告(黄淼)立场:不同意原告诉求,称老人给过黄磊房子、未明确分割,调解多次无果,允许黄磊来住但需等法院明确规划。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律师指出依之前判决,黄磊、黄淼作为按份共有人均有权请求分割;黄淼判决生效后仍不积极配合使用应支付使用费。律师援引《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三百零三条、三百零四条,主张无维持共有约定、可随时分割,结合房屋实际居住与份额确定归属与折价款。
- 举证继承判决与不动产权证,明确各50%按份共有
- 援引民法典论证随时分割请求权
- 主张黄淼独占应付使用费,请求归属与折价款
四、办案结果
法院依《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三百零三条、三百零四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坐落朝阳区劲松七区707号楼4层10号房屋归黄淼所有;本判决生效五日内黄淼给付黄磊房屋折价款130万元;同日给付黄磊房屋使用费10万元。法院认定双方按份共有各50%、无维持约定可随时分割,综合居住状况与份额确定房屋归黄淼、折价款130万(价值260万一半);黄淼判决后仍不配合使用,酌定付使用费10万元(继承份额确定前的共同共有期间不支持)。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付小飞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4885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按份共有人无特别约定可随时请求分割不动产;分割可一方得房并向他方付折价款,或拍卖分割价款。共有人独占妨碍他方使用的,可主张房屋使用费。涉及共有房产纠纷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固定权属与占用证据。
六、房产共有分割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各占一半的房子被对方独占怎么办?
A:按份共有人可诉请分割,独占妨碍使用可主张使用费,本案黄磊获130万折价款及10万使用费。 - Q:按份共有能随时要求分房吗?
A:能。无维持共有约定时依《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可随时请求分割,本案即支持。 - Q:房屋归谁、折价款怎么算?
A:综合居住状况与份额确定归属,得房方按房屋价值与对方份额付折价款,本案260万各半130万。 - Q:对方换锁不让我进能要使用费吗?
A:能。判决生效后仍不配合使用的可主张,本案酌定10万元。 - Q:继承来的份额也能分吗?
A:能。继承取得按份共有份额后,无约定即可请求分割,本案即源于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