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继承纠纷中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赵某1去世后,其七位继承人发现刘某与刘某1、刘某2恶意串通签订《协议书》,将含赵某1遗产份额的房屋擅自分配。七位继承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薛素华律师代理,诉请确认《协议书》无效。法院认定刘某等明知有其他继承人仍恶意串通处分遗产,损害第三人利益,判决确认协议关于房屋分拆、产权分配的条款无效。适用法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
一、案情回顾
继承纠纷常搜“继承人私自分房有效吗”“恶意串通的协议能撤销吗”“遗属份额被占怎么要回”。梁某与赵某育有八子女,女儿赵某1与刘某1971年结婚,育刘某1、刘某2。赵某1、刘某1997年离婚,赵某1的向南大间房由刘某住,另二间由赵某1及子女住。赵某1于2004年、赵某于2005年、赵某8于2014年先后去世。
赵某1去世后,2005年丰台18号房屋换房成05、06号两套,其中一半应属赵某1遗产,由其母亲、六兄弟姐妹及两子共有。然而刘某与刘某1、刘某2于2005年10月26日签《协议书》,将含赵某1七位继承人份额的房屋擅自分配。七位继承人为维权,委托李永慧、薛素华律师以刘某1、刘某2为被告诉请确认《协议书》无效。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案涉房屋中赵某1遗产份额如何确定。换房后两套住房一半视为遗产,由原告及二被告共有。
- 焦点二:《协议书》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继承人利益而无效。明知有其他继承人仍处分其份额。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七位继承人)诉称:18号房屋系赵某1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已分割;赵某1去世后其份额由继承人共有,换房后两套一半为遗产。刘某等明知有七位继承人份额仍恶意串通签订协议处分,请求确认无效。
被告(刘某1、刘某2)辩称:刘某1认可原告诉求,刘某2不认可,请求驳回。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薛素华律师梳理:1997年判决明确18号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赵某1去世后其二分之一份额由父母、两子继承,赵某去世后子女转继承、刘某1刘某2代位继承。继承发生后属共同共有,2005年换房两套一半为赵某1遗产。刘某与二被告明知有原告份额仍恶意串通签协议分配,依当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协议房屋处分部分应无效。
四、办案结果
法院查明采纳律师主要意见:18号房系赵某1、刘某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赵某1去世后,刘某、刘某1、刘某2在明知尚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世情况下直接签《协议书》分拆房屋,该协议关于房屋处分部分损害其他法定继承人利益,应属无效。判决确认刘某与刘某1、刘某2于2005年10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分拆、产权分配的合同条款无效。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薛素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176992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继承人发现遗产被他人恶意串通处分,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维护自身继承份额。
六、遗产继承类常见问题 FAQ
- Q:继承人私自分房有效吗?
A: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其份额,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可诉请无效。 - Q:换房后的新房算遗产吗?
A:原遗产房屋换房,换得房屋中对应份额仍属遗产,由继承人共有。 - Q:恶意串通的协议能撤销还是无效?
A: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串通协议自始无效,而非可撤销。 - Q:遗产份额被占怎么要回?
A:收集亲属、产权、换房证据,诉请确认处分条款无效并确权。 - Q:没有遗嘱按什么继承?
A:按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另有转继承、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