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王女士与张某2005年协议离婚,约定张某以现金支付共同财产款80万元分十年付清;离婚后二人同居并生育次子,张某将多处房产车辆出售款据为己有,后又与徐某结婚。徐某起诉王女士返还173万元赠与款获支持。王女士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诉请张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80万元。法院判张某七日内支付80万元。适用法条:《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效力、诉讼时效之规定。
一、案情回顾
离婚女性常搜“离婚协议约定的钱不给怎么办”“离婚后仍同居财产怎么算”“前妻要回房款被诉返还怎么办”。王女士与张某2005年2月25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王女士抚养、张某月付抚养费3000元;共有不动产、汽车、公司资产归张某,张某现金支付王女士共同财产款80万元,分十年十次每次8万元。离婚后双方同居,2006年生育次子。
同居期间双方购北京别墅、别克车、南京与湖北房屋,2006至2007年张某出售车辆16万、南京房50万、别墅200万,款项均在张某手中。张某以购房款形式向公司支付173万余元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支付离婚协议及同居财产一半款项。2021年张某妻子徐某起诉王女士返还173万获支持。王女士委托李永慧律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请张某支付80万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离婚协议80万元是否支付。张某称以北京房产过户冲抵,原告不认可。
- 焦点二:诉求是否超诉讼时效。分期履行、持续争议是否中断时效。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王女士)诉称:张某以购房款形式支付离婚协议及同居财产一半款项,但其妻子又诉讼变相要回,离婚协议中王女士应得份额张某未付,请求判付8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承认80万元事实,称已将北京房产过户冲抵该款及抚养费,并主张原告诉求超诉讼时效。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指出,双方签《离婚协议书》确认支付共同财产80万元及方式,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履行;张某称以房产过户冲抵,原告不认可且被告未举证已支付,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关于时效,双方约定分期履行,期满后仍争议、原告持续索要,被告时效抗辩不予采信。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李永慧律师意见及诉求,一审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王女士支付80万元,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法院认为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双方约定分期履行,期满后仍争议、原告索要,时效抗辩不予采信。王女士成功拿回离婚协议约定的80万元款项。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离婚协议对财产处分具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约可诉请履行;离婚后仍同居的财产往来应留存证据,避免被配偶方以赠与为由追索。遇协议款项拖欠,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主张。
六、离婚财产类常见问题 FAQ
- Q:离婚协议约定的钱不给怎么办?
A:离婚协议具约束力,可诉请履行,对方不举证已付则担责。 - Q:离婚后仍同居财产怎么算?
A:同居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离婚协议约定仍独立有效。 - Q:分期付款的时效怎么算?
A: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届满起算,持续催要可中断。 - Q:前妻收的房款被现妻追索怎么办?
A:可另诉离婚协议方给付约定款项,厘清款项性质。 - Q: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A:除欺诈胁迫可撤销外,应全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