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遗赠纠纷。郑某去世前留“证明”将石景山56号房屋三分之一给孙子朱某3,朱某1质疑其立证明时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维权。经鉴定,郑某立遗嘱期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确认遗赠无效,56号房由朱某1、朱某2按份继承各占二分之一。适用法条:《民法典》关于遗嘱能力、法定继承之规定。
一、案情回顾
房产继承常搜“遗赠和遗嘱一样吗”“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有效吗”“老人痴呆写的遗嘱有效吗”。朱某与郑某原系夫妻,育朱某1、朱某2,朱某3系朱某2之子。1991年离婚,郑某未再婚。2021年8月9日郑某去世,名下有石景山56号房屋。朱某3称奶奶2021年8月7日将自书“证明”交其,载明自愿将房屋三分之一给朱某3。
8月19日朱某3通知朱某1、朱某2协助过户遭拒,遂起诉请求确认其享有三分之一份额。朱某1不认同,委托于大伟律师维权。律师查明郑某、朱某1、朱某2曾签房屋确认协议书约定三方共有、不得单方处置;2020年12月郑某被诊断认知障碍、痴呆状态,立“证明”时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视频显示有人引导。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郑某立“证明”时是否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认知障碍诊断与鉴定是关键。
- 焦点二:案涉“证明”是否构成有效遗赠。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被告(朱某1)诉称:不同意朱某3主张,请求驳回;涉案房屋由三方协议共有,郑某立“证明”时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按法定继承由朱某1、朱某2各占二分之一。
原告(朱某3)诉称:主张奶奶“证明”有效,房屋三分之一归己,被告协助过户。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于大伟律师提交房屋确权协议书、2020年12月医院诊断(认知障碍、情绪冲动、痴呆状态),指出郑某立“证明”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申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认为郑某立遗嘱期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证明”无效,房屋应由朱某1、朱某2法定继承各占二分之一。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朱某2、朱某3主张鉴定依据不足但未能推翻,鉴定意见应予采纳。郑某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朱某1、朱某2表示无力支付折价款,本案仅确认份额不再实际分割。依《民法典》判决:登记在郑某名下石景山56号房屋,由朱某1、朱某2按份继承所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七日内互相协助办理转移登记。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01029229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立遗嘱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认知障碍期间所立遗嘱无效。家族房产处置建议提前订立规范遗嘱并留存能力证明,遇争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申请能力鉴定、主张法定继承。
六、房产继承类常见问题 FAQ
- Q:遗赠和遗嘱一样吗?
A:不同,遗赠是将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是在继承人内分配。 - Q: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有效吗?
A: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可申请能力鉴定。 - Q:老人痴呆写的遗嘱有效吗?
A:确诊痴呆期间一般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无效。 - Q:遗嘱无效按什么分房?
A:按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 - Q:一方无力付折价款怎么办?
A:法院可仅确认份额暂不分割,待有能力时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