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专项服务)。河南省某县村民许超房屋因国道改造被征收,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征地红线图等信息,该局逾期20个工作日未答复;复议期间作出答复称“未查询到”,但未以信息不存在作答、亦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许超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核心争议:答复实体与程序合法性、信息不存在的举证义务。适用法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36条。
一、案情回顾
被征收人常搜“政府信息公开不回复怎么办”“征地红线图申请公开被拒怎么办”“行政机关答复不合法怎么复议”“征收信息申请公开流程”,本案即典型。许超系河南省某县某村村民,当地国道改造工程将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情况,许超慕名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由郄超丽律师代理。
2023年9月9日,律师协助许超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国道改造工程征地红线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县自然资源局当日收到,但未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复议期间该局作出答复书称“未查询到该项目相关材料”,许超仍未获得所需信息,遂进一步申请行政复议。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逾期未答复的违法性。机关超20个工作日不答复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 焦点二:答复实体合法性。称“未查询到”但未以“经检索信息不存在”作答,是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
- 焦点三:程序瑕疵。答复文书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是否侵犯申请人权益。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许超)诉称:请求确认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公开;后针对答复书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立场:复议期间作出答复称未查询到相关材料,主张已履行答复义务。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指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机关逾期未答复明显侵权,县政府已先行确认其违法。针对后续答复,律师强调:对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尽检索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且应以“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作答;被申请人未以此理由答复,也未提交检索证据。同时,答复文书未告知申请人复议和诉讼期限与权利,实体与程序均违法,侵犯合法权益。据此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
四、办案结果
县政府经审查认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确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明显不当。县政府决定:撤销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11月14日向许超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县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此前县政府亦确认该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本案援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答复期限)、第三十六条(答复情形)作出复议决定。
五、恒略律师提示
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是关键一环,错过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申请信息公开应书面明确所需信息;机关逾期或不规范答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信息不存在”答复,应要求机关举证检索义务,并核查是否告知救济权利。
六、政府信息公开常见问题 FAQ
- Q:行政机关不回复信息公开申请怎么办?
A: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超20个工作日不答复可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公开。 - Q:答复说“未查询到”就合法了吗?
A:不当然合法。机关对不存在信息应尽检索义务并举证,且应以“经检索信息不存在”规范作答。 - Q:信息公开答复不告知复议诉讼权利有效吗?
A:不规范。答复应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期限与权利,否则构成程序违法可撤销。 - Q:征地红线图等征收信息能申请公开吗?
A:可以。被征收人可申请公开征地红线图、稳评、勘测定界等材料,属依法应公开范围。 - Q:复议机关能责令重新作出答复吗?
A:能。答复明显不当或违法的,复议机关可决定撤销并责令原机关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