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抚养权变更纠纷(二审,被告方维权)。范某与李某调解离婚后,婚生子由李某抚养。范某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己并主张李某有精神病、不适合抚养。李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代理,一审驳回范某诉求,范某上诉。二审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李某精神状态稳定、范某未举证变更事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心争议:是否存在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适用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变更抚养关系司法解释。

一、案情回顾

抚养权官司里常问"怎么变更孩子抚养权""对方有精神病能争回抚养权吗""二审能维持抚养权吗"。范某与李某2016年2月19日离婚,2017年12月生育一子李某2,2019年6月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范某付抚养费并探视。2021年2月范某起诉要求确认与李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被裁定驳回。后范某请求判令李某2由其抚养、李某付抚养费。田娇艳律师接受李某委托,一审驳回范某诉求,范某不服上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是否存在变更抚养权法定事由。范某主张李某有精神病是否属实及是否影响抚养。
  • 焦点二:李某抚养条件与子女利益。孩子一直由李某抚养、正常教育,现状是否应改变。
  • 焦点三:二审应否维持。范某上诉理由是否充分。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上诉人(范某)诉称:范某上诉请求改判孩子抚养权归己,认为一审无故拒不调取李某精神病病历、李某不适合抚养、有严重精神疾病、不给探视,自己可提供更优渥环境。

被上诉人(李某)辩称:李某不同意变更,主张自己精神状态稳定、工作收入稳定,孩子一直由其抚养并正常教育,范某曾有暴力倾向、身体残疾父母多病、还起诉确认无亲子关系,不适合抚养。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田娇艳律师层层递进答辩,指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全部请求。李某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范某主张其有精神疾病但未证明现状,一审未准许调查并无不当;范某申请调查事项无必要;范某暴力倾向严重、曾诉请确认无亲子关系,可见对孩子无感情,且无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孩子不适合同其生活。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田娇艳律师意见,认定李某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范某主张精神病未证明现状,其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李某无力继续抚养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婚生子由李某抚养)。二审均胜诉,抚养权得以保住。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8130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恒略律师提示:变更抚养权需有法定事由(如抚养方患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仅以自身条件更优未必获支持,应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举证。

六、抚养权变更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怎么变更孩子抚养权?
    A:可协议变更或起诉变更,需证明存在法定事由,如抚养方患重病、不尽义务、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的情形。
  2. Q:对方有精神病能争回抚养权吗?
    A: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确患严重精神疾病、无力抚养,仅主张而无证据通常不被支持。
  3. Q:二审能维持抚养权吗?
    A: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子女由对方抚养并无不当的,二审一般维持。
  4. Q:抚养费怎么算?
    A:根据子女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比例支付。
  5. Q:什么条件不适合抚养孩子?
    A:严重疾病、吸毒、家暴、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均可能被认为不适合直接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