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二审)。冷冻食品供货商郝某向龙鑫公司供货,经对账尚欠货款97559.16元未结,龙鑫公司拒付。郝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律师起诉,一审判付货款及利息,龙鑫公司上诉主张双方系居间关系。二审法院认定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心争议:双方系买卖关系还是居间关系。适用法条: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案情回顾
供货商最怕"货送了对方不结款怎么办""公司说只是中间人拒付货款合法吗""二审能维持原判吗"。郝某是冷冻食品供货商,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持续向龙鑫公司送货,货款由龙鑫公司法人张某、王某个人账户结款。龙鑫公司与案外人签买卖合同后指定郝某送货至指定地点。经对账尚欠97559.16元,郝某多次索要被拒,经朋友建议选择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原被告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证据有限情况下证明买卖关系成立。
- 焦点二:双方系买卖还是居间关系。龙鑫公司上诉主张仅为中间人收取居间费。
- 焦点三:二审应否维持一审判决。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认定是否妥当。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郝某主张与龙鑫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龙鑫公司拖欠货款97559.16元,请求判令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上诉人(龙鑫公司)诉称:龙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双方更类似居间关系,其仅收居间费4%、向郝某结款96%,对供货品种、单价、质量一概不问,故非买卖关系,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郝某诉求。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王新蕊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认为法律关系清晰但原告证据有限,难点在于以较少证据证明买卖关系及欠款。律师指导郝某准备微信对账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后起诉。二审中律师指出,受龙鑫公司指派送货至指定地点,郝某仅与龙鑫公司存在买卖关系;龙鑫公司称郝某以该公司名义对外送货、货款由第三方直接付给龙鑫公司,该履行方式应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王新蕊律师意见,判龙鑫公司支付货款97559.16元及利息损失。二审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认定郝某与龙鑫公司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龙鑫公司主张系中间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不予采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238元由龙鑫公司负担。二审均胜诉,货款成功讨回。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082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恒略律师提示:供货交易应保留对账记录、送货单、转账凭证等,即便由第三方代付,只要与相对方形成买卖合意,仍可向其主张货款。
六、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货送了对方不结款怎么办?
A:保留对账、送货、转账等证据,证明买卖关系后起诉主张货款及利息,必要时二审维持。 - Q:公司说只是中间人拒付货款合法吗?
A:不合法。若你仅与该公司成立买卖关系、由其指定送货并结算,公司不能以中间人身份拒付。 - Q:只有微信对账记录能要回货款吗?
A:可以。微信对账、转账凭证等形成证据链的,法院可认定买卖关系及欠款。 - Q:二审一般会维持吗?
A: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二审通常维持原判。 - Q:第三方代付货款影响谁担责?
A:不影响。合同相对方仍应按买卖关系向你承担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