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行政诉讼(责令限期拆除通告)。原告胡某、刘某在辽宁某县拥有合法房屋,2022年8月29日县交通运输局和镇人民政府作出《通告》,将其部分宅基地认定为1991年征用的国有道路用地、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强制拆除并处罚款;8月30日被告将挖掘机开进家中欲拆围墙。二原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邱娟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二原告持有《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被告认定违建程序及实体均违法。被告在答辩中话锋突转,认定二原告房屋属合法建筑、不在《通告》拆除范围。法院认定房屋合法、与《通告》无实际影响,驳回起诉并退还诉讼费,房屋得以保留。核心争议:房屋合法性认定与《通告》实际影响;适用法条:《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怎么办""责令限期拆除通告违法怎么维权"是征地拆迁与房产保全高频咨询。原告胡某、刘某在辽宁某县内应有一处合法房屋,2022年8月29日,县交通运输局和镇人民政府作出《通告》载明:XX线改扩建工程已立项实施,从原道路外缘向外延展12.5米的沿线土地于1991年8月征用为国有道路用地,不再是村集体土地。根据该《通告》二原告的部分宅基地认定为国有道路用地,并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原告在7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等、恢复土地原貌;未在规定时间清理将依法强制拆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依据公路法第81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2022年8月30日二被告将挖掘机开进二原告家中,欲拆除宅基地上的围墙,二原告坚决不同意拆除。
后北京恒略律所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邱娟律师认为二原告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并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被告认定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在程序及实体上均违法、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一、确认二被告于2022年8月28日作出的《通告》违法;二、撤销二被告于2022年8月28日作出的《通告》。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二原告房屋是否属合法建筑。原告持有不动产权证书,被告最初认定为违建,能否最终确认房屋合法、不在拆除范围,是保房关键。
- 焦点二:《通告》认定违法建筑的程序与实体是否合法。将宅基地认定为1991年国有道路用地并责令自拆,程序实体是否违法,关系行政行为效力。
- 焦点三:《通告》对原告是否产生实际影响。若房屋合法、与《通告》无关,法院可能以无实际影响驳回起诉,但房屋因此得以保留。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胡某、刘某)诉称:原告主张二原告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依法取得权属证书,被告认定违建行为程序及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并撤销《通告》。
被告(交通局、镇政府)辩称:二被告在答辩中话锋突转,表示经查核认定二原告享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不在本《通告》涉及拆除范围之内;该《通告》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是针对公路用地上搭建违法构筑物当事人、并不针对合法建筑所有者,对二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应要求撤销。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邱娟律师对案情逻辑严谨分析、取证,并作有理有据的答辩,指出二原告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被告认定违法建筑在程序及实体上均违法。在律师的专业努力下,二被告认定二原告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与下发的《通告》不牵扯任何关系利益,进而无需拆除,切实保住了当事人的房屋。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二被告作出的《通告》行为,因二被告辩称经查核二原告享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属于案涉《通告》范围内的违建标的,故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二原告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驳回原告胡某、刘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不予收取,退还给二原告。至此在恒略律师努力下,差点被拆除的房屋得以保留,当事人合法利益切实维护。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邱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811026953,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房屋遇"责令限期拆除通告"切勿慌乱,应第一时间核查并出示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及时提起行政诉讼、阻止强拆;遇"房屋被认定违建""强拆前维权",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论证通告违法性与实际影响,保住合法财产。
六、房产建设工程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房屋被通告认定为违建怎么办?
A:应出示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并撤销通告,阻止强制拆除。 - Q:责令限期拆除通告违法怎么维权?
A:可从程序违法(未告知陈述申辩)、实体认定错误(房屋合法)等角度主张通告违法,依法起诉。 - Q:强拆前怎么保全房屋?
A:在限拆期限内起诉并可视情况申请停止执行,同时固定权属与现场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 - Q:有不动产权证就不会被拆吗?
A:合法建筑受保护,但涉及道路等公共利益征用时仍可能依法补偿后收回,关键看认定是否合法。 - Q:行政诉讼要准备哪些证据?
A:应收集权属证书、通告文书、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