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张某经朋友顾某介绍采购阳光玫瑰葡萄6085斤,支付采购款6.245万元及余款1.2万元,到货后发现品质与约定不符、低价售出损失1.8万元;其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维权。律师主张双方实为买卖合同关系、卖方交付货物不符质量要求应赔偿损失,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判决顾某赔偿张某损失1.8万元并退还1.2万元。核心争议: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买卖还是委托)、卖方是否应承担质量不符的赔偿责任。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等。

一、案情回顾

“进的水果质量不过关,供货商不认账怎么办”——这是很多做水果批发零售的经营者都会遇到的难题。2021年9月,张某通过朋友顾某了解到阳光玫瑰葡萄行情,决定从顾某处采购阳光玫瑰葡萄6085斤,按每斤8.5元,加上包装费、保险费、人工费等,张某共支付顾某采购葡萄款6.245万元及货物余款1.2万元,合计7.445万元。

到货后张某发现,顾某承诺的葡萄大小、品种、质量均未达到约定品质,导致张某卖出价格低于成本价。后在顾某同意承担损失的前提下,张某将葡萄低价卖出,共损失1.8万元;但顾某一直不履行承担损失的义务。顾某辩称双方并非合作、自己只是帮忙收购,盈亏与己无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诉至法院并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代理。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委托关系。这直接决定顾某是否应对货物质量及损失负责。
  • 焦点二:顾某是否应承担张某因质量不符所受到的损失。需结合聊天记录、账目与质量承诺,认定卖方交付不符约定的赔偿责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原告)方诉称:顾某就货物品质、进货价格、货源地向其介绍并作出质高价优承诺,双方对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等协商一致且已实际履行,顾某所供葡萄不符质量要求,应赔偿其低价售出损失1.8万元并退还余款1.2万元。

对方(被告)辩称:顾某主张其与张某不是合作关系,自己只是帮助张某收购葡萄,张某生意盈亏与自己无关,故其主张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律师详细梳理案情并分析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指出结合聊天及转账,双方对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包装方式等进行了商议并具有实际履行行为,转移的是标的物所有权、低买高卖更符合赚取差价的中间买卖行为,故双方实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发货前张某多次强调质量要求、顾某多次作出质高价优承诺;张某于2021年9月19日收货后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退货,顾某表示“你也不能亏,反正你认为多少合适我都能接受”,9月20日再次承认“剩多剩少你都给我啊,我肯定处理好”。综上,顾某所供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张某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恒略律师意见并支持诉求,认为顾某所供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张某有权要求赔偿,张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1.2万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助当事人挽回损失合计3万元。

五、恒略律师提示

买卖合同中买方应加强质量验收风险意识,对质量异议的处理要特别注意时间、方式与证据保留,应在约定异议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聊天、照片、账目等证据,否则将置于被动。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082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水果买卖质量纠纷 FAQ

  1. Q:进的水果质量不过关,供货商不赔怎么办?
    A:收集聊天记录、转账、账目、照片等证明质量约定的证据,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可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卖方赔偿降价损失并退还相应款项。
  2. Q:对方说是帮忙代购不是买卖,要担责吗?
    A:关键看是否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否低买高卖赚取差价;若实质为买卖,卖方应对交付不符约定的货物承担违约责任。
  3. Q:收到货后多久提质量异议有效?
    A:应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提出;无约定时也应收货后及时、书面提出并保留证据,拖延将可能丧失权利。
  4. Q:卖家口头承诺“质高价优”算数吗?
    A:微信聊天中的质量承诺可作为合同内容证据,卖家交付不符的,买受人可主张赔偿。
  5. Q:低价处理瑕疵货的损失能全让卖家赔吗?
    A:因质量不符导致的合理降价损失可主张赔偿,法院会结合证据认定具体金额,如本案支持了1.8万元损失及1.2万元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