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返还纠纷。高彦鑫家庭在顺义区某村有598平方米宅基地(1993年发证,登记为高庆山),建有9间房屋。2003年高彦鑫搬离进城,将房屋院落借给同村高明远养鸭并收1万元感谢费。多年后高彦鑫欲回村养老要求交还,高明远拿出伪造“买卖合同”主张系购买。高彦鑫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起诉,申请笔迹鉴定确认合同系伪造,最终调解:高彦鑫支付一定补偿,被告年底前腾退返还宅院房屋。核心争议:借用还是买卖、买卖合同真伪、宅基地禁买卖。适用法条:《民法典》、《民事诉讼法》。
一、案情回顾
老家宅基地被同村人占着,业主常搜“宅基地被侵占怎么要回”“借给别人的宅基地能要回吗”“对方伪造买卖合同怎么办”。原告高彦鑫与父亲高庆山为顺义区某村村民,家庭在该村有598平方米宅基地,1993年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为高庆山,建有7间正房2间厢房共约110平方米,原告一家长期居住。2000年高庆山逝世,2003年高彦鑫因孩子进城上学搬离。同村高明远得知后商借房屋院落养鸭,给1万元感谢费,高彦鑫碍于情面同意借用。
近年高彦鑫想回村养老多次商谈交还,高明远却称房屋宅基地系其所买、不同意交还。高彦鑫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代理维权,请求责令被告交还9间房屋(110平方米)及598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停止侵占。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双方系借用还是买卖关系。无买卖合同、宅基地禁止买卖,被告“购买”主张能否成立。
- 焦点二:被告“买卖合同”真伪。被告突拿出合同,是否系伪造。
- 焦点三: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原告作为家庭成员及继承人是否享有合法权利。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高彦鑫)方诉称:双方未签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宅基地属集体所有禁止买卖,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属原告家庭,被告拒不交还侵害权益,请求停止侵占、返还宅院。
被告(高明远)辩称:拿出一份所谓“买卖合同”主张房屋宅基地系其向原告购买。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分析指出,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买卖合同,且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依法禁止买卖,未发生权属转移;原告作为家庭成员及继承人享有合法权利。面对被告突袭的“买卖合同”,律师敏锐发现疑点,确认高彦鑫从未签署,果断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该合同并非高彦鑫本人签署、系伪造,成为关键证据。
四、办案结果
专业笔迹鉴定确认所谓“买卖合同”非高彦鑫签署、系伪造,被告意识到败诉风险,开始寻求和解。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彦鑫支付被告一定补偿,被告于年底前将案涉宅院、房屋腾退返还给高彦鑫。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得以收回。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面对宅基地及房屋等不动产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对方出示可疑合同可申请笔迹鉴定揭开真相。
六、宅基地侵占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宅基地被侵占怎么要回?
A:收集使用权证、出资及居住证据,起诉要求停止侵占、返还宅院;对方伪证可申请鉴定。 - Q:借给别人的宅基地能要回吗?
A:借用关系可随时要求返还,宅基地禁止买卖,对方主张购买无法律依据。 - Q:对方伪造买卖合同怎么办?
A:可申请笔迹鉴定确认非本人签署,伪证不具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 Q:宅基地能买卖吗?
A: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禁止向本集体外买卖,买卖合同通常无效。 - Q:调解返还需支付补偿吗?
A:视占用情况双方可协商补偿后腾退,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