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张某达与刘某兰夫妻,生前购有朝阳区407号房屋(房价款28510.25元)并留有存款。张某达于2013年6月4日去世后,其孙女张某3将女儿张某2诉至法院,请求407号房屋归被告所有并给付原告折价款200万元、分割存款及承担诉讼费。张某2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应诉。律师梳理发现,张某达生前留有数份遗嘱,均载明身后财产归张某2继承,且1999年已给付原告母亲补偿款并签订协议;涉案房屋未使用配偶工龄,属张某达单独所有。核心争议:多份遗嘱效力认定、房屋是否使用已故配偶工龄、原告主张是否超过权利范围。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3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负担。
一、案情回顾
房产继承纠纷中,当事人最常搜索的是“父亲留下的房子怎么继承”“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未用配偶工龄的房改房归谁”。被继承人张某达与刘某兰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某1和被告张某2;张某1与王某兰育有一女即本案原告张某3。刘某兰于1990年12月16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张某1于1993年8月15日去世;张某达于2013年6月4日去世。
张某达于1994年11月21日与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将朝阳区407号房屋出售给张某达,房价款为28510.25元。调取的房屋档案记载,男方、女方工龄被斜杠,参加工作时间为1952年,工龄优惠率为28.1%。经法院调取张某达中国邮政储蓄账户:尾号8654卡余额9.79元,尾号0076卡余额87499.86元,尾号1125卡在2013年6月19日被被告取走11948元。
现张某3将张某2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继承人张某达去世后遗留的407号房屋归被告所有,给原告房屋折价款200万元;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某达名下存款99457.65元的百分之五十;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认为张某达于2013年去世未留遗嘱,名下财产包括407号房,原告系孙女、被告系女儿,原告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全部被张某2占有,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应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407号房屋是否属于张某达个人财产。原告主张房屋为遗产应予分割;恒略律师举证房屋档案未显示使用配偶刘某兰工龄优惠,故房屋属张某达单独所有。
- 焦点二:被继承人所立数份遗嘱的效力。张某达先后于1994年2月、1999年5月、2005年9月立有《声明》《遗嘱》《凭据》归被告张某2,意思表示一致,需认定其效力。
- 焦点三:原告主张是否已通过既往协议履行完毕。1999年6月张某达给付原告母亲刘某桂5万元,刘某桂带原告搬离并签协议,继承问题已了结。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方诉称:张某3主张被继承人张某达2013年去世未留遗嘱,407号房及存款为其遗产,被告占有全部遗产拒绝协商,故请求房屋归被告、给付折价款200万元并分割存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代理人)方辩称:张某2不同意原告诉请,委托恒略律师应诉,主张张某达生前留有遗嘱将财产归其继承,购房未使用母亲工龄,且1999年已给付补偿并签协议,继承事宜履行完毕。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经梳理案情与证据指出:首先应确定遗产范围,407号房屋档案中未查询到使用配偶刘某兰工龄优惠,故属张某达单独所有,其遗产还包括生前遗留存款;其次,张某达曾于1994年2月、1999年5月、2005年9月等不同时期书写房屋归被告张某2的《声明》《遗嘱》《凭据》,均有证明人见证,数份遗嘱意思表示一致,均载明身后财产归被告继承;且《凭据》显示张某2与王某桂协商407号房交张某2,张某2给王某桂、张某3伍万元补偿,并于1999年6月15日给付王某桂伍万元,由居委会主任作证明人。自然人可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律师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见证立遗嘱过程,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达明确407号房屋及其存款归女儿张某2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3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负担。至此,407号房屋及存款归张某2所有,当事人继承权益得到司法确认。
五、恒略律师提示
房改房继承中,房屋是否使用已故配偶工龄直接影响产权归属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所立数份内容一致的遗嘱,可相互印证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通过档案调取、遗嘱与见证人证据构建完整链条,成功驳回原告起诉。建议家庭成员尽早以合法遗嘱固定财产流向,避免身后纷争。
六、继承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被继承人立了多份遗嘱,以哪一份为准?
A:数份遗嘱内容一致的,可相互印证真实意思;均载明身后财产归属的,法院通常据以认定,必要时可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 - Q:房改房用了配偶工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A:若购房档案显示使用了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该部分可能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影响遗产范围;未使用的则属个人所有。 - Q:孙子女能直接继承祖父母的房屋吗?
A:孙子女非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般需通过父母代位继承;若无遗嘱且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依法代位继承相应份额。 - Q:继承纠纷被告如何应诉?
A:应梳理遗嘱、协议、工龄档案等证据,必要时申请见证人出庭,围绕遗产范围与遗嘱效力组织答辩,争取驳回原告诉请。 - Q:继承案件诉讼费由谁承担?
A: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负担;本案原告全部诉请被驳回,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