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居住权纠纷再审案件。苏某承租的北京市东城区平房拆迁后,安置取得朝内01号住房(建筑面积76.11平方米),苏某去世后房屋由其子徐某、徐某1继承。苏某外甥女韦某1、韦某2主张,苏某购房时使用了二人的户籍指标并享受安置优惠,二人作为被安置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采纳恒略律师意见,判决确认二人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对方徐某1不服申请再审,李永慧律师提交答辩意见,围绕安置合同、户籍指标、确权之诉无时效等展开论证。核心争议:被安置人户籍迁出后是否仍享有居住权、居住权确权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及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一、案情回顾

在城市更新与危房改造的浪潮中,安置房居住权归属常常成为亲属间争议的焦点,当事人最常搜索的便是“安置房居住权如何确认”“外甥女对姨妈安置房有居住权吗”“拆迁安置房被继承人占有怎么办”。本案源于2002年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某签订的《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苏某在朝内地区有正式房两间,使用面积20.35平方米、建筑面积27.07平方米,应安置人口五人,分别为苏某、徐某、徐某1、韦某1、韦某2。苏某自愿购买朝内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住房,即朝内01号住房,建筑面积76.11平方米,甲方于2003年11月10日交付房屋,2005年7月15日苏某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

2020年8月20日苏某去世,涉案房屋由徐某、徐某1继承。由于苏某购买案涉房屋时使用了韦某1、韦某2的户籍指标并享受了购房优惠,二人作为被安置人主张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本案提起诉讼。被告徐某、徐某1表示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但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观点和诉求,最终判决确认原告韦某1、韦某2对北京市东城区01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被安置人户籍自涉案房屋迁出后,是否仍享有居住权。徐某1再审称二被申请人早已将户籍从涉案房屋迁走,主张其居住权已丧失;而恒略律师认为,居住权源于安置合同与被安置人身份,不以户籍是否保留为转移。
  • 焦点二:居住权确权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恒略律师答辩指出,被申请人主张的居住权属于确权,确认之诉在法律上没有诉讼时效。
  • 焦点三:二被申请人是否为涉案房屋的被安置对象。再审申请人称二被申请人并非被安置对象;恒略律师以安置合同载明的五名安置人口及户籍指标使用事实予以反驳。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被申请人)方诉称:韦某1、韦某2主张,苏某购房时使用二人户籍指标并享受优惠,二人作为被安置人有权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请求确认对北京市东城区01号房屋享有居住权。

被告(再审申请人)方辩称:徐某1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一家既非家庭成员也非亲属关系,一审判认外甥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被申请人并非被安置对象;房屋相关费用一直由再申请人一家缴纳;二被申请人户籍早迁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针对再审申请,李永慧律师提交答辩意见,系统阐述如下:一审中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陈述的亲属关系予以认同;当时被安置人口为五人且包含二被申请人,苏某购房时使用了二被申请人的户籍指标,二人享有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苏某基于安置人口因素享受优惠政策,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安置合同取得所有权时,负有保证被安置人韦某1、韦某2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与被拆迁人同住的其他被安置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明确列为应安置人口的,对安置房享有居住权;被申请人主张的居住权属于确权,确认之诉在法律上没有诉讼时效。综上,徐某1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四、办案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一审据以裁判的基本事实依据及判决结果存在错误;另查,一审法院亦不存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综上裁定:驳回徐某1的再审申请。至此,韦某1、韦某2对北京市东城区01号房屋的居住权经一审确权、再审维持,得到终局确认。

五、恒略律师提示

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拆迁人获得安置房后,与其共同居住或实际使用房屋的亲属作为拆迁安置人,享有安置房屋的同住资格,即拆迁安置人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权纠纷中,权利人即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在司法判决确认后对该权利进行登记。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凭借对安置合同、户籍指标与居住权确权规则的精准把握,成功驳回对方再审申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居住权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被安置人户籍迁出安置房后,还享有居住权吗?
    A:居住权源于安置合同与被安置人身份,并非以户籍是否保留为转移;只要购房时使用了其户籍指标并享受安置优惠,即便户籍迁出,仍可作为被安置人主张居住权。
  2. Q:安置房居住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吗?
    A:主张确认自己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属于确权之诉,确认之诉在法律上没有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可随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
  3. Q:亲戚基于安置人口指标出资购房,能主张居住权吗?
    A:若购房时使用了其户籍指标并享受了购房优惠,该亲属作为被安置人对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可通过诉讼确认。
  4. Q:一审确认居住权后对方申请再审怎么办?
    A:再审需证明一审基本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若安置合同、户籍指标等证据扎实,可围绕确权无时效、被安置人身份等提交答辩,争取驳回再审申请。
  5. Q:居住权确认后如何保障效力?
    A:权利人可在司法判决确认居住权后,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使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