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024年6月16日,被告人张大强在拌合站与赵刚等人发生争执后,驾车加速撞击实验室,致赵刚当场死亡、张斌与李远征受伤。被害人赵刚之妻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律师通过深入阅卷、紧扣证据,驳斥被告人关于主观故意、自首、被害人过错及罪名定性的辩解,主张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核心争议:驾车撞人致人死亡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首是否成立。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大强死刑。
一、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6日深夜,某50号拌合站实验室爆发激烈争执。工作人员张斌、李远征、赵刚、周小华在饮酒期间,就施工混凝土质量与被告人张大强发生争执,经劝开后张大强被送回宿舍。然而张大强并未平息情绪,随即驾驶白色猎豹汽车以约60至62公里每小时速度冲撞实验室,车辆撞毁房门从后墙冲出,致赵刚当场死亡、张斌与李远征受伤、周小华受波及。被害人赵刚的妻子刘淑芬在悲痛中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代理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誓为亡夫讨回公道。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主观故意的认定。辩护人称仅有"要弄死他们"的玩笑话不足以证明杀人故意,律师则指出张大强撞击前明确言语、距门口不到5米仍加速、明知室内人员位置且未采取任何避让,足以证明杀人故意。
- 焦点二:自首情节是否成立。张大强虽主动报警,但谎称刹车失灵、未如实供述故意驾车撞击事实且反复翻供,依法不构成自首。
- 焦点三:罪名定性之争。辩护人试图将案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主张其目标明确、针对特定多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诉称:被害人家属要求严惩凶手,追究张大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追诉方(公诉机关)立场: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其驾车撞击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刘立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阅全部案卷,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准确把握案件核心。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逐一驳斥:主观上,张大强撞击前言语表露杀人动机、加速撞击且未避让,证明杀人故意明确;自首上,其报警时谎称刹车失灵、前后供述不一,不构成自首;被害人过错上,正常工作交流不必然导致驾车撞人,被害人无过错;定性上,本案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律师强调张大强罪行极其严重、手段残忍、拒不认罪赔偿,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立强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张大强采用驾驶车辆撞击的危险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毫无悔罪表现。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大强死刑,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支持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请求,正义得以伸张。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45435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驾车冲撞致人死亡案件,主观故意与罪名定性直接关系量刑档次,案发后是否如实供述、是否赔偿谅解,均会影响最终刑罚。遭遇此类重大刑事案件,建议被害人家属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完整阅卷与证据分析维护合法权益。
六、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常见问题 FAQ
- Q: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
A:关键看行为目标是否特定。针对特定个人实施杀害行为、目标明确的,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竞合时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 Q:主动报警但谎称意外,算不算自首?
A: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报警后隐瞒驾车撞击的故意、谎称刹车失灵且反复翻供的,因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无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 Q:被害人一方在杀人案中能主张哪些赔偿?
A:被害人家属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 - Q:被告人拒不赔偿会影响量刑吗?
A: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拒不赔偿、毫无悔罪表现的,结合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情节,可能被从重处罚。 - Q:家属何时委托律师对附带民事诉讼最有利?
A:越早越好。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委托律师介入,有利于及时阅卷、固定赔偿证据、参与庭审辩论,最大化维护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