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马某与A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判令A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423500元,强制执行后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马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发现A公司股东刘某、张某均未实缴出资。核心争议: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能否加速到期。适用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九民纪要》及破产原因相关规定。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法院判刘某在未出资900万元、张某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案情回顾

官司赢了却执行不到钱,公司名下空空如也,债权人常问“公司没钱执行怎么办”“股东没实缴能追吗”“认缴制股东要还公司债吗”“北京恒略执行案件律师”。马某与A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A公司返还423500元,A公司上诉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马某申请强制执行,因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马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追债。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公司无财产执行时,未实缴股东能否被追。执行穷尽无财产、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期限利益是否丧失。
  • 焦点二: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要件。
  • 焦点三:股东各自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依认缴比例在900万与100万元范围内分别对应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债权人)方诉称:马某主张A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股东刘某、张某未实缴出资,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股东)方辩称: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认缴期限2039年,公司债务与未到期出资无关(股东未出庭应诉、未举证实缴)。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贠航律师调取材料发现A公司股东刘某认缴900万元、张某认缴100万元,认缴期限均至2039年9月23日,工商档案无实缴记录。律师依《九民纪要》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张A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穷尽执行无财产、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原告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刘某在未出资900万元范围内,对朝阳法院(2019)京****民初****号判决确定的A公司对马某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未到期出资适用加速到期;刘某、张某未出庭举证实缴,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五、恒略律师提示

“刺破公司面纱”是债权人追偿的有效路径。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28615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公司对外负债无力清偿且经穷尽执行无财产的,可主张其具备破产原因,要求未实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执行与股东责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公司没钱执行怎么办?
    A:可申请强制执行并查控财产;若终本,可调查股东是否实缴出资,符合条件时追加未实缴股东承担责任。
  2. Q:认缴制下股东要替公司还债吗?
    A:一般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经穷尽执行无财产的,出资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
  3. Q:股东未实缴出资怎么证明?
    A:可调取工商档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验资材料;无实缴记录的,由股东就实缴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4. Q:什么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
    A: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
  5. Q:终本后还能再执行吗?
    A:可以。发现公司或股东新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也可单独诉讼确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