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刘淑芬基于1996年拆迁获得北京丰台区101号安置房,2005年以母亲张冬梅名义房改购房并签订《拆迁安置房约定》明确借名买房。父母离世后妹妹刘淑芳以继承纠纷起诉并一审将房屋判归其继承。刘淑芬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上诉并提交新发现的《拆迁安置房约定》,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继承判项,此后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过户。核心争议为借名买房合意与出资事实。法院支持原告,判令协助办理过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拆迁、房产政策。
一、案情回顾
“借名买房怎么证明实际出资人”“借名买的房能过户吗”是家庭房产纠纷高频问题。事情追溯至1996年拆迁,刘杰与张冬梅育有四女。位于北京西城区胡同5号公房面临拆迁,刘淑芬为登记在册户主,作为被安置人获得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为本案争议的丰台区101号房屋。
“当时为用母亲名义报销供暖费,才把101号房屋承租人登记在母亲名下。”刘淑芬回忆。2005年3月房改,刘淑芬全额出资仍以张冬梅名义购买,并于2005年2月16日与刘杰、张冬梅签订《拆迁安置房约定》,写明101号房屋系刘淑芬拆迁安置房、张冬梅仅为登记名义人。父母离世后,妹妹刘淑芳以继承纠纷起诉,朝阳法院一审以“无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合意及出资”判归刘淑芳继承。
刘淑芬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提起上诉,二审提交此前未找到的《拆迁安置房约定》,北京市三中院撤销一审关于101号房继承判项;此后律师协助刘淑芬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三姐妹协助过户。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刘淑芬与张冬梅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合意。《拆迁安置房约定》三方签字明确借名事实,是核心合意证据。
- 焦点二:实际出资义务是否履行。需以存款利息清单、存折支取记录印证购房款支付时间与金额吻合。
- 焦点三:房屋应否作为父母遗产分割。被告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律师以借名约定及三中院认定反驳。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借名人)方诉称:刘淑芬主张101号房屋系其拆迁安置利益,与张冬梅存在明确借名买房合意且实际出资,应属其所有,要求三姐妹协助过户。
被告(继承人方)辩称:刘淑芳等否认借名合意,称《约定》非父母真实意思、日记未记载;质疑出资真实性,主张购房款由张冬梅支付;认为房屋系父母共同财产应作遗产。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构建完整证据链:拆迁权益基础证据(《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分户登记表》)证明刘淑芬系原始被安置人;借名合意核心证据为2005年《拆迁安置房约定》三方签字;出资与使用证据为工商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存折支取记录,与购房款33561元及相关费用合计35341元支付时间金额高度吻合;诉讼佐证为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判决书,已认定“101号房屋不宜认定为遗产”。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信李永慧的代理意见,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101号房屋过户手续。本案以《拆迁安置房约定》及出资凭证为基础,结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不宜认定为遗产”的认定,最终确认房屋归属刘淑芬并保障其过户权利。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家庭内部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权属、出资及名义登记原因,并保存好购房款支付凭证;父母离世前厘清房产登记与实际权利人关系,可避免继承纠纷中举证困难。
六、借名买房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借名买房怎么证明我是实际出资人?
A:应保存借名协议、购房款银行转账或取款凭证、物业费及装修缴费记录、实际居住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出资与占有。 - Q:借名买的房能要求过户到自己名下吗?
A:若存在书面或事实借名合意且实际出资,可诉请名义登记人协助过户;但涉及规避限购等政策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可能不被支持。 - Q:只有口头约定借名买房,法院会认吗?
A:无书面协议风险很高,需以出资凭证、居住事实、证人证言等推定合意;证据不足可能被认定为借名不成立或按遗产处理。 - Q:父母名下房改房用我钱买,算借名买房吗?
A:若以父母名义购房但由你出资并约定归你,可主张借名买房;但福利房、政策性分房常有购房资格限制,需结合政策判断。 - Q:兄弟姐妹争继承,借名买房协议能对抗吗?
A:合法有效的借名协议可证明房屋非被继承人遗产,从而排除继承分割,但须在诉讼中充分举证合意与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