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北京大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二审均胜诉。叶某认购A公司房屋付款631373元,后证件不全协商一致解除合同,A公司承诺退571373元但尚欠231373元未退,法定代表人谢某出具承诺书与还款计划。叶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一审起诉并继续代理二审,主张A公司退款、谢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如所请,A公司上诉被二审法院于2024年9月驳回、维持原判。核心争议:债务加入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案情回顾
北京大兴买房退房款迟迟不退,当事人常搜“北京房屋买卖纠纷二审”“退房款官司一审赢了对方上诉怎么办”“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北京房产纠纷律师”。2016年12月4日,叶某了解到A公司有房出售并购买,后经中介得知涉案房屋证件不全、风险很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A公司收回合同、叶某提交退费申请。
A公司承诺分两期退还,于2017年5月15日前退还全部购房款571373元至叶某儿子账户,但到期尚欠231373元未退。后法定代表人谢某出具承诺书、还款计划书,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一直拖延。叶某诉至法院,委托恒略律所熊斌蓉律师代理;一审胜诉后A公司上诉,叶某继续委托代理二审。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A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应否退款。被告主张系代收方、产权属B公司,是否成立。
- 焦点二:谢某承诺书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认定。
- 焦点三:一审、二审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认定。谢某是否为唯一股东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叶某主张A公司退还购房款231373元、谢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A公司、谢某)辩称及上诉:一审称系B公司委托代收、非合同相对方;二审上诉称其非适格被告、谢某承诺系基于B公司委托、无代为偿还或担保意思,主张撤销一审判决。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熊斌蓉律师指出:谢某向叶某出具承诺书并作为欠款人出具还款计划,被告称受B公司委托却未提交证据;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要求A公司退款于法有据;出具承诺时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谢某为唯一股东,依《公司法》其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强调我方全程与A公司人员沟通、真实买卖关系与A公司建立,A公司与B公司关系我方不知情也无法控制。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缺席判决:A公司退还叶某购房款231373元并支付利息、谢某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核实后认定其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于2024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退房退款案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应继续委托专业律师巩固债务加入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论证,争取二审维持,彻底实现债权。
六、房产买卖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退房款官司一审赢了对方上诉怎么办?
A:应继续委托律师针对上诉理由巩固一审论证,重点守住合同相对性、债务加入与股东连带责任。 - Q:北京房屋买卖纠纷二审要多久?
A:二审审理期限依案情而定,本案二审法院于2024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Q:法定代表人个人承诺还款算担保吗?
A: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或还款计划,通常按债务加入认定,依法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 Q: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怎么证明?
A:股东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否则依《公司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Q:退房后利息从何时起算?
A:可主张自应付退款日或合理起算点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